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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乾隆朝主要省份养济院的资金来源
所属图书: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
出版日期:2010年7月
关键词:
明清政府的孤贫救济事业研究

孤贫,指孤苦无依之贫民,中国古代称之为鳏寡孤独,包括笃疾废疾之人。“鳏”者,老而无妻;“寡”者,老而无夫;“孤”者,幼而无父;“独”者,老而无子;笃疾者,谓癫狂、癞、两目盲、二肢废也;废疾者,谓痴哑、腰脊折、一肢废、侏儒也;残废者,谓两耳聋、手无两指、足无三趾、手足无大指、痔漏、下湿、大瘿肿也,即项瘤也(杨一凡、田涛,2002)。这部分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随时面临生存风险,所以他们是国家首要的救助对象。对这部分人,明清政府设立了养济院、普济堂、栖流所等救济机构予以收养,实行院内救济和院外救济相结合的救济办法。孤贫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并不会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彻底消失,在今天,孤贫人员仍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予以优先救济。明清时期政府的孤贫救济措施对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孤贫的分类

依济贫机构的收养状况,可将孤贫分为额内孤贫、浮额孤贫和额外孤贫。额内孤贫又称正额孤贫,是根据救济院财产状况确定的院内固定收养之人。浮额孤贫是暂时收养院内,作为额内孤贫替补的那部分人。额外孤贫是不在院内收养,飘零在社会上的孤贫人员,这部分人的贫困程度比浮额孤贫稍低。浮额孤贫和额内孤贫实行院内救济,额外孤贫实行院外救济。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孤贫分类关系图

1.额内孤贫

以养济院为例,额内孤贫人数的确定原理为:以每年的收入,包括田产收入和投资收入作为分配的基数,根据略有节余的原则,按一定的给付标准算出能够收养的人数,将该人数确定为额内孤贫人数。以清乾隆时山东省的做法为例,“各州县先查明现存米谷数量,每年照二分生息,可得米若干石;现有田若干亩,每年可得租息若干石;现有银若干两,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