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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计征改革历程与主要问题
1.中国资源税计征历程回顾
二十多年来,中国资源税计征方式不断地改革和调整。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后,中国最初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种资源征税,后又扩大至铁矿石。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资源税税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其他非金属原矿、盐7类。2004年起,国家在《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对18个省份上调了煤炭资源税。2006年1月后,国家选择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份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随后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钒矿石资源税在全国的适用税额标准。2007年,国家相关部门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按照“从量定额”的计税办法进行征收。由于“从量定额”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在新疆进行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同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份进行了改革试点。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原油、天然气按“从价定率”原则征收销售额的5%~10%,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单列,并将焦煤资源税提高至8~20元/吨;稀土矿资源税为0.4~60元/吨。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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