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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因旱省刑月份统计表
所属图书:救灾法律与清代社会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
关键词:
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一 传统灾荒观中的救灾与法律

灾异天谴说是传统灾荒观中的重要内容。所谓“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按照董仲舒的解释:“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见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之也。”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第259页。依据这种观念,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被看做上天对人们的一种警示和训诫。其中,政事阙失是致灾的重要原因:“政事无阙,天必嘉之佑之。一念放逸,政事有乖,天必儆之戒之。此一定之理也。人君抚驭臣庶,位处极尊,所以赏罚之者,独有上天耳。”政事之中,刑狱不公极易使冤气上达,激起上天的愤怒,“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疠疫,水旱随之”。《光绪朝东华录》,第1401页。杨景仁分析冤狱与灾害之间的关系说:“夫刑狱关人生命,无论枉狱大干天地之和,即罪可矜疑,莫为省释,以致囚系太繁,悲愁郁结,亦足酿沴而召灾。”“夫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续。无辜被刑,不待既决而后患气中之。当爰书甫定,怨鼓空陈,切齿而进圜扉,痛心而沦狱户,风云为之惨澹,霜雪为之飞腾,愤触上苍,遂成闭塞,激为淫潦,蒸为恒旸,灾害萌生,职由于此。且不应死而死,死者含冤,应死而不死,亦必有含冤者,是纵亦枉也。”杨景仁:《筹济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284页。陆曾禹把能够致灾的冤狱分为不决之狱、已死之狱、将死之狱、不杀之狱四种:“狱中之苦,人尽知之乎?以将相而叹狱吏之尊,则其毒加于囚也可知矣。一人在狱,阖户悲啼,吏卒苛求不已,妻儿卖尽难供,故血泪未干于棰楚,离魂又泣于梦中。仁人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