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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和研究样本
(一)我国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含有很多的致病菌、放射性物质、病毒以及较多的化学毒物等,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病毒性和腐蚀性,大量的病毒、病菌的危害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对医疗废物的疏忽管理、处置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对水体、大气、土壤造成污染,而且可能引致放射性灼伤、锐器损伤、药品的释放、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直接危害人们的人体健康。
我国于2003年6月、8月分别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国内最早的两部医疗废物管理的专业性法规,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1.关于处置方式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2.对处置医疗废物的人员的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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