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来到减贫研究数据库!

  • 全部
  • 图书
  • 报告
  • 图表
  • 资讯
高级检索
热词推荐:

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图片名称: “文明结婚”仪式程序
所属图书: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1949~1966)
出版日期:2014年8月
关键词:
晚清、民国时期北京的婚姻状况

本章主要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北京市婚姻制度和婚姻礼俗具有什么特点,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文化产生了哪些影响。

第一节 晚清时期北京的婚姻状况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被迫融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在欧风美雨的浸润和冲击下,不少人开始反思和改革中国的婚姻制度。如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中的“亲属编”即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引进了西方的婚姻理念,并按照德国“潘德克顿体例”法学上所说的潘德克顿体例的解释为:19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围绕民法典的制定上,出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来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的《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模式,首次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在中国婚姻立法史具有重要意义。如第1332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成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1339条规定:“婚姻从呈报于户籍吏,而生效力。”杨立新主编《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第171页。妻子也拥有了一定的权利,如第1355条规定:“妻于寻常家事,视为夫之代理人。”第1358条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虽然任命“夫有管理使用及收益之权”,但当“显有足生损害之虞者,审判厅因妻之请求,得命自行管理”。杨立新主编《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第173页。第1368条规定:“两愿离婚者,妻之财产仍归妻。”第1366条规定:“未及五岁者,母代任之。”离婚后,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