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村内项目实现“自管自用自监督”。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由乡纪委牵头,村两委、村纪检员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对村内脱贫攻坚项目、自筹自建项目开展监督40余次,整改问题18个,进一步强化了村级组织对村内项目建设和质量的监督。二是责任督查实现“定点定人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了《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得荣县干部作风整顿方案》,明确责任追究对象、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开展扶贫领域专项督查、领导干部实地接访,并建立县纪委常委分片区、分乡镇工作联系指导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一律从快从严处理。三是“四种形态”运用实现“落细落实落见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抓早抓小。组织精准扶贫、移民搬迁、水电开发、产业富民等重点领域一把手在电视台公开承诺,接受监督。不断延伸监督触角,确保脱贫攻坚推进到哪里,监管就跟进到哪里,就值班值守、廉洁过节、精准扶贫等工作开展督查2轮30余次,提醒谈话5人,整改问题7个。
(来源:得荣县人民政府)
内容时间: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