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确立了中国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制度,针对中国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立法相同,宪法中规定矿藏属于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物权法》也规定了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宪法制定的《矿产资源法》成为中国矿业发展的主体法。以宪法为根本,以《物权法》《矿产资源法》为主,辅之以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中国矿业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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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淼: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现就职于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主要从事区域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和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在International Joural of Hydrogen Energy、Journal of Energy Storage、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 arch、IEEE会议、《资源与产业》、《矿产综合利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专著《矿区土地利用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制度构建与产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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