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具体的国别语境下,文化权利具有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复合、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行的基本属性,文化权利的国家保障机制建设则呈现出文化体制建构的国家主导倾向与文化权利功能的“客观法”偏重这两大主要特征。在我国文化权利的国家保障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管控思维略显强势、文化法律体系有待深化与完善、文化权利的防御权功能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推动国家文化职能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采取以制定《文化基本法》为核心内容的文化立法举措以及实现文化权利功能体系的总体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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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鲁嘉:高鲁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GaoLu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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