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被告最清楚自己是否有罪。特别是在一些被害人死亡且无有效间接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供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更是不可或缺。在“求真”理念下,刑事审判的核心任务是对包括被告供述在内的证据可信性进行有效评估。不可信供述主要有非自愿型和自愿型两种类型,其有效评估路径应为基于证据可采性审查的证据使用禁止和基于证据可信性审查的言辞变迁法之运用。我国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印证虚无主义,使得供述可信性评估陷入了困境,须通过抑制事实认定者的证实倾向和鼓励使用反证等举措,探寻我国供述可信性评估的出路,实现刑事司法裁判真相探究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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