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频繁曝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合理性,要求降低或是设置弹性的年龄标准。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多样,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若想仅靠刑罚来规制,不但有转嫁责任于未成年人之嫌,还可能“治标不治本”。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屡禁不止的问题,我们不应仅期望于通过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犯罪圈来解决,而是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成因,同时树立国家亲权和未成年人福利的司法理念,区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创设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体系,并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等,以期在刑罚之外寻找出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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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付丽萍: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写作分工:自正法负责拟定文章框架、初稿写作、修改、定稿,以及调查问卷的设计、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付丽萍负责论文写作素材搜集、整理,参与实地调研、数据录入、文稿校对等。感谢硕士研究生吴万强、潘悦、黄娟、邓蓝、王梦露、黄林雯,以及本科生李明泽、段清等参与问卷填写、实证调研与数据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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