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开始,非洲各国纷纷独立,与此同时,环境权被西方社会提出,环境权入宪成为国际社会最热点的问题。在殖民资源掠夺、非洲环境危机和西方法律移植的背景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首次在区域性人权公约中提出环境权保护。1990年贝宁成为第一个环境权入宪的非洲国家。经历三次入宪浪潮,至今共33个非洲国家在宪法中写入了公民环境权,非洲成为全球环境权入宪的主力军,这些国家尤以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居多。多元化的条款设计与差异化的实施效果,让非洲宪法环境权研究颇具价值。从宣示性的单一型条款,到公民权利义务结合国家责任与司法救济的综合型条款,非洲各国对公民环境权保护与救济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备,对程序性环境权的保障也趋于严格。基于文本比较与实效分析,环境权入宪并非解决非洲环境危机的决定性因素。是否在法律中赋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环境权以可诉性,才是保障公民环境权,救济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以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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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虎:男,湘潭大学中国—非洲经贸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非洲环境与资源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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