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东亚社会,社区(共同体)一直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单位,村社共同体构成了基层社会最稳定的社会治理单元。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存在,村社是一个亲密的熟人社会(费孝通,2012),这使得其在国家权力缺位的条件下仍然能有效地保障和实现内部的基本秩序。但是,血缘和地缘只是构成村社共同体的基础,并非一个村社共同体持续存在的充分条件。无论是在“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村社共同体中,还是在当代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土地在村社内部的被经营和被耕种都是维系共同体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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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郭亮 社会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期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基层司法等问题,迄今出版学术专著两部,在《政治学研究》《管理世界》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目前已在中国10多个省份进行过田野调查,累计调查天数近700天。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和湖北省社科基金等多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先后获得第十一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武汉市第十四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五届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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