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已实施30多年,实践中基于国家治理需要以行政村为村民自治单位,遭遇到极大的挑战,陷入了治理的困境。行政抑制自治,他治替代自治,自治流于形式,乡村治理更多的是依靠外力的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处于“空转”状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试点”。英德市西牛镇正是在此政策背景下,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自治重心下移,禾湾村成为试点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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