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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推进湖南PPP模式法治保障

文章摘要

承载着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投融资创新机制之价值,PPP模式在火热几年后,随着被学界称为放缓PPP步伐的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之发布,逐步回归到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之本源70094182。湖南省财政厅基于财政部这一文件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的决策部署,出台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期望借此从源头上制止PPP模式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借PPP名义违规违法举债融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可否认,这一举措将对湖南PPP运行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基础规范作用,但PPP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片面追求PPP入库项目奖补资金与法律规避等不规范现象,实质上是因为作为一种实践创新的PPP在法律层面上仅由《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散落在不同具体法律中的零星规范规制,其运行更多地依赖于国家不同部委的相关政策和省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规范PPP实践的法制未构成以基本法为基石的法律体系密切关联。

湖南省要从根本上遏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出现的PPP项目源头不规范现象,简单地从政策视角——仅追随国务院部委的文件出台相关政策可能会收到治标作用,要治本的话还得从既存制度规范的体制机制上挖掘有助于根本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法律资源。客观地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就是此种资源。重大行政决策所确立的主体责任制度有助于保障PPP项目识别法治化运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可助推湖南省PPP项目法治化运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能提升湖南PPP项目运行法治化监管力度。

作者简介

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治政府理论和政府采购法制。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