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是社会上存在的一种客观的生活状态,是全世界发展的普遍性难题。世界银行在《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者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社会公认的、一般能够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就表示其处于贫困状态。到1990年,世行报告认为“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就是贫困。这种最低生活水准是得到社会公认的、开出最低生活需求“清单”的贫困。同时,这种“缺少”,表面上表现为缺少物质和服务,实质上是缺乏有效的脱贫手段和机会,且与自身能力相关。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又明确了贫困的评价因素,除了在物质、健康、教育上缺乏,在自我调控风险、表达诉求方面都有标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专门对“21世纪贫困”进行了定义,贫困远不止通常说的“收入不足”,实质是人类发展必需的机会和选择权的被排斥,恰恰是这些要素把人们引向长期、健康和创造性的生活。1989年,欧共体对贫困进行了定义:“贫困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家庭和群体的资源——包括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如此有限,以至于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处的国家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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