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从2003年底2004年初起草工作启动,到2006年颁布,历经三年。2006年6月、8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二十四次全体会议连续三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最后高票通过,这是不多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以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为基本出发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做出了符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定。这部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扶持的主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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