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可以看到儿童的社会化属性和社会地位被严格规定着。作为儿童一部分的流浪儿童,却与其他绝大多数普通儿童截然不同,完全失去了这个可继续性作用的社会关系。因此,流浪儿童社会属性中已经不存在人类主导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了。流浪儿童存在于某种非社会性的甚至反社会性的关系中,因此其社会地位也就可想而知了。也就是说,人们与社会甚至其亲人也都不指望他们或希望他们什么了,他们也不具有社会性、经济性甚至各种伦理性的责任与义务了,也没有重要的社会角色和文化角色可扮演。在一系列社会地位指标上,在普通儿童群体与整个社会关系中,流浪儿童群体处于社会边缘。这些都是由于流浪生活是非社会化的,有的甚至与社会化背道而驰,童年离开了社会化就是离开了社会,就是离开了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因此,流浪儿童所谈到的被人对待的种种非良性行为已经表示其社会地位的低下,他们被列入社会地位等级之外,处于一种极其低层状态。因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专门组织机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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