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与周边村民是环境纠纷中利益直接对立的两个主体,是比邻而居的当事人。污染企业与村民共同使用环境资源。如果环境资源能够充分供给,满足各方的需求,那么两者各取其需,就不会发生社会冲突。可是,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人类如果不加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会轻易超出环境承载的限度。因此,如何合理使用作为公共的、稀缺的环境资源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研究发现,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也会影响人们的环境行为。面对公共资源,污染企业与村民之间既可以相互照顾,也可以相互竞争。那么,在什么情景下,污染企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相互照顾、体谅的关系?又在什么情景下,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合作是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构成迪尔凯姆所讲的“有机团结”;社会主体之间相互竞争则可能使公共资源的分配朝向强势一方倾斜。在社会主体实力悬殊或者无法实施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形式上公平竞争的结果却带来社会的不公正。企业的对等主体是同行业的企业,它们之间的竞争才能促使生产效率提高。如果企业与不对等的周围村民争夺公共资源,那么,污染企业对自身效益的追求将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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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金土: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长三角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环境社会学、社会政策与评估、社会研究方法的研究。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江浙沪沿海工业污染的社会风险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农村住房流转的社会福利评估”、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项目“适合中国国情的人居环境评价机制研究”等,已经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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