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一直被冠以“产权模糊”之名。其中,最突出的是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理顺农村的产权关系。权利主体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问题。研究农村集体产权的主体,必然少不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根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但现实中却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实质”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甚至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侵害农村利益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村集体行政化,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被削弱乃至不存在的问题。因此,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定位、权利关系、组织关系等相关问题的研究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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