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讨论对象将主要针对上述景区中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地等遗产资源,而不针对人造景区。出让风景名胜区或自然文化遗产地的开发经营权实际上涉及这样一些经济理论问题:首先,出让开发经营权的初衷是欲将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分离开来。那么,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应该具有怎样的所有权性质?上述分离的实质是什么?进而,在什么约束条件下可以实现某种分离,在当前的中国是否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最后,面对有限制的遗产资源占用或经营,我们应该怎样权衡,怎样选择?本文将在这样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并试图揭示某些所谓的无奈和与世界先进理念模式接轨背后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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