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层面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效能及其现状,制度实践与制度预期之间存在的反差及其优化路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予以正视的重大问题。基于特定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价值,乡村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必然对其产生特定现实需求,也必须满足其相应需求。对此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其程度,也正是评估特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效能的主要标准。其中,既包括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性需求,也涉及对诸如行政调解制度等特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需求。治理实践表明,特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效能与其制度预期之间存在反差。因此,必须通过行政检察等特定制度对行政调解等特定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监督,以此优化其效能、弱化其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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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之东:法学博士,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治政府、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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