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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1991年社会救济对象情况
所属图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No.2(2001~2004)
出版日期:2004年12月
关键词:
第二篇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演进

中国类似发达国家“国家济贫制度”的社会救济制度形成于20世纪中叶。半个世纪以来,这种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很深,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在于“社会控制”,而没有被看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社会救济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

(一)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在中国,社会救济的零星立法萌芽于20世纪初“封建”与“共和”交替之际,而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则成形于20世纪40年代。然而,社会救济制度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则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但它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制度体系中仍然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直到90年代中后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下,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开始了走向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新的改革历程。

1.社会救济制度的初创时期

1943年,国民政府制定的《社会救济法》公布实施。当时,社会救济的对象被规定为六种:“一年龄在60岁以上精力衰耗者。二未满12岁者。三妊妇。四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失业者。六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十二种:“一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二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三免费医疗。四免费助产。五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六资金之无息贷予。七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八减免土地赋税。九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十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十一职业介绍。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孙健忠著:《台湾地区社会救助政策发展之研究》,台北,时英出版社,1995。但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上述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