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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状概览
中国历来重视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工作。1949年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不仅在制定和实施了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各种法律,而且积极参与了国际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各项工作。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努力,使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一)残疾人状况及其权利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残疾的定义与评定标准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就《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对“残疾人”(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这一称呼的遣词用意和学者共识而言,“残疾人”应译为“残障人”。唯“残疾人”这一用语已广为国人使用,特意换用似有“讳疾忌医”之嫌,此处仍沿用旧称,但强调“残障人”这一概念中的“环境障碍”因素仍是需要开宗明义的重大观念变革。2008年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生效,意味着残疾人权利逐步从边缘进入社会主流视野。
中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些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我国2008年正式批准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定义残疾人,但是它强调,“残疾是一个演变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确认残疾人的多样性”,它通过列举方式说明“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关于残疾/残障的界定,可参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条,以及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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