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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深圳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作者:吴成维   发布时间:2019-11-27  编辑:

  深圳市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

   1.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应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导向,帮助居民解决吃饭、穿衣、教育、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当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有此类需求时候,可以依据需求申请并获得救助。

  目前,虽然深圳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从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看仍有一定的差距。这其中包括救助项目的不足,比如,医疗救助中,癌症等重病以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仍然是患者家庭无法负担的,而且救助的渠道也不畅顺,没有相应的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幼儿的养育开支也是一笔较大支出,没有相应的救助渠道;困难家庭的特别支出较大,个人无法负担时还没有经常性的救助保障机制;等等。同时,我们在观念上仍然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影响。保障最低生活仍然是救助的出发点,没有考虑到维护被救助人员的尊严、支持被救助人员的发展等问题。这些都要求我们从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制定和实施救助政策。

   2.普遍化和均等化原则

  不断降低社会救助的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比较方便容易地得到社会救助。对于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应该在现行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上扩展。目前深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只占全市户籍人口的0.5%,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其覆盖范围十分狭窄。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应包含通过家庭努力无法解决基本生活的低收入人群。

   3.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救助公平和公正就是合理设定救助的条件,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的社会救助,不以身份的差异享受不同的待遇。公平也不是平均分配,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实施不同的救助。要在立法、执法环节上加强对公平公正的要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引入司法程序,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处理。同时,加强监督,在救助的申请、受理等环节引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4.救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增强救助对象的社会参与能力,促进救助对象实现就业是目前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普遍关注和努力实现的目标。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应该提倡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取得国家的救助金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救助对象在履行参与培训就业等义务之后,根据求助人的参与情况,核定相关的救助数额。对于积极参与就业的,在救助时还可以实施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性措施。

——摘自《深圳社会发展报告(2010)

 

内容时间: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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