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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云南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州(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云南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清单编制工作。省级原则上于3月底完成本年度任务清单编制相关工作,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本级中期及本年度任务清单编制工作。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乡村振兴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强化乡村建设项目布局、项目统筹和项目管理,依据《云南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方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坚持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坚持统一设计,互联互通;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群众参与,公开透明;坚持统筹协调,勇于创新。

第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库建设工作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负责健全完善项目库建设协同机制,负责按照本指引要求细化明确压实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在项目库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负责对入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理化论证和必要的尽职调查(谨慎性调查)审慎把关。州(市)级党委政府负责项目库建设的审定考核,负责指导所辖县项目库建设和批复县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省级相关部门汇总报备,负责对报备计划内项目进行合理调整,未经州(市)审定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县级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的考核监督,负责将项目库建设质量作为年度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综合评比并纳入成效考核,负责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全年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入库项目

第四条 乡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政策任务和本指引要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切实提高项目入库质量。

第五条 入库项目分为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公共服务四个类别。

(一)乡村规划类。主要包括:“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编修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比例列支的项目管理费的具体用途。

(二)农业基础设施类(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建设(通村路、通户路、小型桥梁等),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建设,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农村电网建设(通生产、生活用电、提高综合电压和供电可靠性),数字乡村建设(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等),农村清洁能源设施建设(燃气、户用光伏、风电、水电、农村生物质能源、清洁取暖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贴息等。

(三)农村人居环境类。主要包括: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户用、公共厕所),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

(四)农村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学校建设或改造(含幼儿园),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养老院、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照明设施,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创建,便民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广场、体育设施、村级客运站、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乡村建设相关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已具备基础。入库项目重点采集责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规模、资金渠道、补助方式、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直接受益人数、资产权属、管护主体等基础信息。入库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行业领域,符合相应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项目储备、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七条 严格把握入库流程。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坚持“联审共建、精准支持”的原则,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并按照“县(市、区)统筹、村申报、乡审核、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核、州(市)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组织项目入库。

(一)县(市、区)统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域整体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等形成年度项目规划指导意见,提供乡村基层作为参考;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项目投资、项目程序、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等项目指南提供乡村基层作为参考。

(二)村申报。每年8月初,村委会要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和村级发展需求,召开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会议,初步商量议定本村年度项目清单,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研究确定项目清单并在村内公示后上报至乡(镇、街道)。

(三)乡审核。各乡(镇、街道)在收集汇总村级申报项目后,要结合本村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对村级项目清单进行实地踏勘,全面分析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条件,对存在不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重复建设,联农带农富农作用不明显等情况的项目(以下简称不适宜项目),进行删减并反馈到村;对有必要实施而村级未申报的项目,及时指导沟通,与村级共同会商后增加。对审核确定的项目,乡(镇、街道)要参考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指南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同步在乡、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到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地踏勘,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论证审查,对不符合、不适宜实际情况的项目要进行删减,并分别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反馈到乡(镇、街道)。乡级在收到反馈意见后,要进一步对项目进行修订完善并再次上报到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再次审核,直至审核无意见后,报送县(市、区)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组织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环保、水利、发改等要素保障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约束性审查,项目审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中旬报送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

(五)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核。县(市、区)级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研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督促修改完善。每年度项目经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在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上报州(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同时,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参与乡(镇、街道)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六)州(市)级领导小组审定。各州(市)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组织州(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州(市)级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深入一线指导。州(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对项目进行修订完善。项目成熟后,各州(市)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定,并在州(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到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督促各县(市、区)将项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八条 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向县级党委政府提请同意后,允许“先实施后补入”,县级党委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州级履行补报程序。

入库程序可参照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操作流程。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九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项目库,共享项目库信息。

第十条 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完成入库程序项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三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县级党委政府推进乡村建设的工作安排,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储备项目实施优先序。

第十二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乡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在系统填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填报信息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竞争立项争取的项目和上级布置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 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项目筛查,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外,甄别杜绝重复投资同一项目。

第六章 项目库评估

第十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入库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入库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入库率、入库程序、入库管理、入库质量、项目实施率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库建设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全省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入库要求可参照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为试行,由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项目库建设管理具体办法。

 

云南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乡村建设行动部署,推动我省乡村建设清单管理,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和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云南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任务清单管理坚持责任明晰、合力推进,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坚持近细远粗、分步建设,坚持程序规范、务实管用,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第四条 乡村建设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省、州(市)、县(市、区)编制公布今后1-3年乡村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中期建设任务)和年度任务清单。年度任务清单应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

第五条 年度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中期任务清单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第六条 各级乡村建设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编制本级本部门乡村建设中期任务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协调分工责任部门,研究制定负责牵头的重点任务中期任务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其中,一项重点任务涉及多个牵头部门的,由各牵头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重点任务所涉及领域,会同有关分工责任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重点任务清单,并分别报送。

第七条 各级乡村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责任部门编制并向本级牵头部门报送本部门乡村建设中期任务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所涉及乡村建设重点任务的任务清单编制工作。

第八条 重点任务中期清单、年度任务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经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本级乡村振兴部门。

第九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级乡村建设中期任务清单及年度任务清单,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及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原则上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公布下一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省级乡村建设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原则上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公布本级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州(市)编制任务清单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省级任务清单,并加强对县级任务清单管理工作指导。

县(市、区)编制任务清单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省、州(市)建设任务清单,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将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县级年度任务清单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可动态调整一次,并报上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要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并依据本级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建立本级乡村建设工作台账,定期检查调度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

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台账要动态整理、规范有序,集中保管、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全省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十五条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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