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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1  编辑:陈亚丰

各设区市、韩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10号)精神,现将修订的脱贫标准中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饮水安全、基本医疗指标的认定机制进行明确,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之前印发的相关指标认定文件与《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贫困退出收入的认定

2.贫困退出饮水安全的认定

3.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附件1

贫困退出收入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6〕72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监督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21号),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的通知》(陕扶办函〔2018〕315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10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户退出收入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贫困识别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2.贫困村退出收入标准: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指贫困村常住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贫困村常住人口数以当年9月底常住人口数为准。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3.贫困县退出收入标准: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三、认定程序

1.贫困户退出收入认定。按照《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陕扶办函〔2018〕315号)执行。

2.贫困村退出收入认定。每年10月中旬,由市国家调查队提供各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区间预测数据。由县级统计部门在乡镇配合下,按照PPS抽样测算出拟退出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进行对比形成认定报告,报送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作为贫困村退出的基本认定依据。

次年1月底,由市国家调查队提供确定的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由县统计部门通过与前期测算的拟退出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再次对比,形成补充认定报告,报送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3.贫困县退出收入认定。每年11月底,由市国家调查队提供本年度前三季度拟退出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与前三季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对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贫困县退出县级自查自评、市级核查的参考依据。

次年1月底,由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提供全年度拟退出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与同期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对比,形成最终认定报告,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相关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附件2

贫困退出饮水安全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8〕13号),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10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户退出“有安全饮水”标准:贫困户家庭有水喝,饮水安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为:(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20升/人/日以上;(3)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4)供水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以上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均视为饮水不安全。其中,水质检测依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退出县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的通知》(陕卫疾控发〔2019〕59号)文件执行。

2.贫困村退出“饮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贫困村所有常住农户饮水安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3.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全县所有常住农户饮水安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三、认定程序

贫困退出饮水安全认定工作坚持“锁定对象、精准发力、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县级水利(水务)部门负责贫困户退出饮水安全达标认定,市级负责贫困村退出、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达标核查,省级负责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达标抽查审核。

1.贫困户退出饮水安全认定。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饮水安全达标情况,形成行政村到户认定结果和全县到村认定结果,将全县拟退出贫困户饮水安全达标认定结果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以县为单位汇总贫困户退出饮水安全达标信息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水利部门。

2.贫困村退出饮水安全认定。县级水利(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饮水安全达标情况,形成拟退出贫困村饮水安全认定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的饮水安全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实地进行现场抽查,形成拟退出贫困村饮水安全达标市级认定报告。市级水利(水务)部门以县为单位汇总拟退出贫困村饮水安全达标信息,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水利部门。

3.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认定。采取“县级对标自查、市级核查认定、省级抽查审核”的方式实施。

(1)县级对标自查。县级水利(水务)部门要对全县所有常住农户的饮水安全情况进行全面对标自查。在全面完成贫困户退出、贫困村退出饮水安全达标核查认定的基础上,对非贫困村非贫困户和剩余贫困户的饮水安全达标情况进行自查评定,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统计汇总,并形成全县自查报告。对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达到退出标准的,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向市级水利(水务)部门提出达标认定申请报告;未达到退出标准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延迟申请并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及完成时限。

(2)市级核查认定。市级水利(水务)部门接到县级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对县级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认定达到退出条件的拟退出贫困县,将核查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水利部门;对核查认定未达到退出条件的贫困县,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及延迟时间。

(3)省级抽查审核。省级水利部门接到市级对拟退出贫困县的认定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适时组织对拟退出贫困县饮水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附件3

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8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13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10号)等文件,制定本认定标准和程序。

二、认定标准

1.贫困户退出标准: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2.贫困县退出标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三、认定程序

采取随时达标,随时进行核查、初审和审核的方式。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认定,4月底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5月底前完成市级初审,6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核。其认定程序如下:

1.县级医保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户、贫困县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标准,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医保部门。

2.市级医保部门对县级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户、贫困县核查认定报告进行初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初审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将拟退出贫困县的市级初审报告报省级医保部门。

3.省级医保部门组织对市级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户、贫困县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拟退出贫困县省级审核报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内容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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