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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09  编辑:陈亚丰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水务、移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8年11月2日

陕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基金和用于水库移民的水利发展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移民办)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水利厅(移民办)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省水利厅(移民办)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做好项目储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

(三)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费用、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以核定给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5%)。以省级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避险解困工作任务及建档立卡贫困移民人数为依据,适当向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片区县倾斜。

(三)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5%)。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移民办)组织开展的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为依据。

实施水库移民政策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移民办)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细则,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企﹝2013﹞15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13﹞158号)同时废止。


内容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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