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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确需同步搬迁农户实施易地搬迁,积极稳妥推进村庄撤并。加大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后续扶持政策,明确我省各级责任分工,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从根本上解决生存发展问题。

二、目标任务和搬迁对象

“十三五”期间,全省1186个县(市、区)完成56万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搬迁4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万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人口,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要把解决不安全住房尤其是“土窑洞”作为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任务。

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贫困人口,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核定搬迁对象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吕梁山黄土残垣沟壑区、太行山干石山区、晋北高寒冷凉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煤炭等矿产开采沉陷区、地质灾害威胁区等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抗震区域贫困村,根据实际确定安置方式。其余类型贫困村人口根据情况,选择整自然村搬迁或者部分搬迁。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确需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三、安置方式

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方式。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便利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回购空置房屋,配套相应耕地、商铺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严格控制价格,享       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搬迁对象,实行集中安置和供养。

(二)分散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支持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货币化补助,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原则上在县域内安置,县域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跨市安置。搞好采煤沉陷区贫困人口搬迁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工作衔接。   

四、建设内容

(一)主要任务。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暖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后续产业发展。搞好迁出区土地整治和生态恢复。

(二)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及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

(三)建设方式。移民建房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规划多层以上住房的,要统规统建,市场运作,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吸收移民户代表全程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确保群众满意。规划低层住房的,在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移民户自主建房,以降低搬迁成本。 

 (四)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统筹集中使用,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自然村整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给予人均补助1.2万元。

允许县级政府实行差异化补助。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统筹安排到户补助,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资金,市县根据规划要求和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内提出贷款需求。

(五)村庄撤并。要以易地扶贫搬迁为契机,积极稳妥推动村庄撤并。全省选择2个市,每个市选择2个不同类型的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稳步推开。

五、资金来源和支出需求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我省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299.2亿元。其中:4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投资266.95亿元,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31.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43.9亿元、专项建设基金22.5亿元、国家政策性贷款149.6亿元、农户自筹19.45亿元。支出需求包括:建房补助112.5亿元;基础设施补助33.75亿元;公共服务设施补助28.35亿元;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资金72.9亿元;农户自筹资金19.45亿元。

11万同步搬迁农户人口投资32.25亿元。资金来源和支出需求包括省级统贷住房补助13.2亿元、市县政府整合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19.05亿元。

六、资金运作

(一)承贷主体。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本着“总量充裕、标准适度、下达快捷、负担合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发放长期政策性贷款。山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筹承接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贷款。省财政与市政府共同出资组建11个市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20年,宽限期5年。

(三)贷款利息、贴息。遵循微利或保本原则,贷款利息按照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分别与我省承贷主体签订的贷款协议确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90%

(四)还款来源。在坚持省级财政拿大头的原则下,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统还,还贷资金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建房及配套设施补助偿还办法:对36个国定贫困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对有搬迁任务的21个省定贫困县,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承担30%。对有搬迁任务的29个非贫困县,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承担50%。市与县承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全省4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及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和11万同步搬迁建房补助资金187.8亿元中,省财政负责偿还162.39亿元,占86.47%。市县财政负责偿还25.41亿元,占13.53%

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贷款偿还办法: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贷款72.9亿元。按照“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主要由使用市、县负责偿还;省财政通过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资政策。中央及省级财政将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坚持省级财政统筹,围绕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移民搬迁和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扶贫专项、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沉陷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搞好资金保障。市、县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同时,支持县级财政加大中央及省、市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金融政策。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考核。易地搬迁户建(购)房可连续享受3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开展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以及产业链融资业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民贸民品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等信贷产品的实施力度,支持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吕梁、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的21个县、片区外1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已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移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任务,单列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随时上报实施方案,指标给予充足保障。支持市、县政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安置住房中涉及集体公租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等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开发的商业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出让。建设移民扶贫安置区使用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所在地市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产业政策。移民新区、新村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结合资金整合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规划,由省级统一筹集。各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生态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向迁出区倾斜。结合山区农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和扶贫政策,通过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同时,优先安排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小额贷款、教育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互助资金等扶贫开发项目。中央及省住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设施建设补助结余部分可用于搬迁贫困户产业发展。支持财政扶贫资金股权改革,发展村集体经济。

(五)资金管理政策。出台《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省、市、县各级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偿还等管理办法。县级设立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市级下达到县级的建房资金、统筹资金、贷款和群众自筹等建设资金全部集中到共管账户,利于使用,便于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六)市场开发政策。移民小区、新村建筑总面积的20%可以用于商业开发。从商业开发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旧村住宅拆迁补偿、政府还贷支出、贫困户资产收益等。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企业出资对易地搬迁旧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地块的用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区(村)安置及发展用地后,节约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及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八、责任分工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省政府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编制省级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牵头,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山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单位参加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一)省直部门主要任务。

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全省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市县方案备案汇总、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扶贫开发办会同各市县研究提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政策,并研究出台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加大中央、省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做好专项建设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的衔接工作,一并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一次性切块下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我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具体落实措施、操作办法;用地保障等工作。省林业厅负责迁出区经济林、生态林建设。省民政厅负责积极稳妥实施村庄撤并。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并协调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做好服务。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负责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各有关市、县所需信贷资金,有关情况及时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备。

(二)市级党委、政府主要任务。

市级党委、政府承担本行政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领导责任,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结合实际督促相关实施主体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检查、指导、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党委、政府主要任务。

县级党委、政府承担易地扶贫搬迁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动员、规划设计、方案制定、细化政策、落实搬迁用地、推进实施、迁出区生态恢复、统筹资源力量、按期归还借款、质量监督管理等全面工作,将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到人。每年可以对搬迁人口进行一次动态调整。稳妥做好建档立卡与非建档立卡人员、新搬迁和旧搬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早做好化解矛盾方案。充分赋予县级政府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自主权限,为县级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创造积极条件。各县县委书记、县长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工程任务情况,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

九、督查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市、县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督查考核。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采取重点地区抽查、业务指导、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贷款管理。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委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检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内容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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