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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全面提高扶贫资金绩效,确保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根据《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央与我省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扶贫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党的十九大将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确保到二○二○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扶贫资金作为保障和基础,是减贫脱贫的“助推剂”,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安全、规范、有效地管理使用扶贫资金,合理、适地、高效地布局实施扶贫项目,对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扶贫思想,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严格落实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有关要求,打好加减乘除一系列组合拳,切实把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盯紧扶贫规划制订、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等每一个环节,严格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闲置浪费。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以问题为导向,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监管促规范,以整改促提升。要深入推进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大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确保资金用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确保脱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成果真实,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二、监管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年度实施项目必须根据脱贫攻坚规划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规模要与年度扶贫资金额度相匹配,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二)坚持靶向精准。资金项目安排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向深度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按批准的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确保资金围绕项目精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坚持权责匹配。按照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四到县原则,坚持扶贫资金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省市两级根据阶段任务和工作重点开展抽查督查。县乡村三级要牢牢扭住项目实施和资金流向的主线,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台账,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动态监管,跟踪落实。强化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监管的主体责任,实现扶贫资金管理“横向到边”。

(四)坚持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坚持“两个一律”,政策措施、资金使用、补助标准、工程进展等重要内容、重要环节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注重目标管控、过程管控、结果管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打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最后一公里”,实现扶贫资金管理“纵向到底”。

(五)坚持惩防并举。加大监管发现问题惩处力度,对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注重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加强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

三、监管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监管范围

全省3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2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5个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县。根据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的工作原则,已脱贫摘帽县仍属于监管范围。

(二)监管对象

资金范围:本区域内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基金,政策性收益和社会帮扶资金等。

项目范围: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

(三)监管内容

1.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投入情况、使用程序、支出方向、支出进度、结转结余、使用绩效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制定、报备、调整等,以及与资金使用相关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情况,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闲置浪费、未达到预期效益等问题。

2.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包括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立和完善情况,项目资金系统录入情况,项目规划、遴选、立项、审批、备案、进展、验收、结算,带贫减贫效应、风险防控措施、项目绩效管理和项目招标、采购、资产管理及收益等情况,解决项目选择实施随意、进度缓慢、管理不规范、带贫减贫效应差等问题。

3.公告公示执行情况。包括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一律公告公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积极推进阳光扶贫廉洁扶贫,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解决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

4.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对各级监管发现问题的集中研究、责任追究、问题纠错、制度完善等情况,以及监管发现问题台账管理情况,解决有错不改、屡查屡犯、机制缺失等问题。

四、监管主体、责任和措施

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监管工作可采用全面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单项核查、跟踪落实、动态监控、实地查证、自查核实等多种方式开展,可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监管工作组开展,也可组织下级相关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交叉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监管。

(一)省级负责统筹全省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工作政策,制定全省工作方案,指导市县工作开展,统筹全省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协同监管机制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扶贫资金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

(二)市级负责本市区域内扶贫资金监管,根据阶段工作任务重点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负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指导下级工作开展。

(三)县级承担资金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资金日常监管,负责扶贫项目库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制定、计划项目实施、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备案和审批、资金任务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落实、资金支付、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根据阶段工作任务重点开展检查,指导乡村工作开展。

(四)乡镇负责资金具体监管,履行扶贫资金的支付使用管理职责,对落实到本级的资金支出进度承担责任,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动态监管机制,开展资金项目跟踪监督,落实上级监管工作安排部署,负责监管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

(五)村两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履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职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进度和安全规范使用承担责任,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要求提供监管所需资料,对涉及本村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和社会事业类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要积极履行第一线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可向问题单位的上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制定年度资金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扶贫资金量大、面广、点多、线长,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四位一体”监管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安排监管工作,推进监管资源共享、监管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开放信息数据共享,建立数据自动交换机制,提升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效果。

(二)强化成果综合利用。各级要加大监管工作成果与资金支持力度相匹配、监管工作成果与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监管工作成果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相衔接的工作力度,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以监管促管理规范、以整改促政策完善。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开展,真实、及时、完整提供监管所需账证、文件等资料,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相关情况。如有违反可由监管工作组织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可相应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财政扶贫资金、资金绩效评价降档等处理,同时严肃追究不落实的人、严格追究不落实的事。各级监管工作组织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监管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党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夯实监管工作基础。各级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安排监管工作费用,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利用好扶贫人才库建设工作成果,配强配优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创优监管环境,创新监管办法。建立监管问题台账制度,加强问题整改落实,对单对标、逐号销账。

(五)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落实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作风建设作为重点贯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始终,以卓有成效的资金监管工作着力解决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作风攻坚促脱贫攻坚。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监管实施方案,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内容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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