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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编辑:陈亚丰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年1月12日十四届省委第3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3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把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推动落实。坚持把提升干部能力和改进干部作风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保证,切实把能力作风建设成效转化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动力。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全面落实下列乡村振兴责任: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省直各部门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提出和落实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利用行业、领域内的资源和优势,制定部门乡村振兴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短板,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三)农业农村、科技、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抓好耕地和种子两个关键要害,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持续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强化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推动现代畜牧业、特色种养业、冷水鱼产业发展,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和食物品种,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以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目标,积极创建国家级农畜产品优势区,打造高原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培育农牧业绿色发展新模式,推动农业农村振兴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提高农业绿色化生产水平。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着力打造“净土青海·高原臻品”区域公用品牌,在提高品质、稳定产量、延链补链、扩大输出上下功夫,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五)乡村振兴等部门牵头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后续扶持。紧盯产业就业,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补齐民生短板,缩小发展差距。支持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六)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巩固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加快风险补偿体系建设,夯实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基础。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农村、林草、水利、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持续深化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供销合作“三位一体”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投入,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积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布局,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改进乡村治理,常态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农村活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九)省直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分类指导、典型引路、试验示范等农村工作方法,总结凝练、推广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建立常态化调查研究机制,深入基层发现解决困难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省级定点帮扶单位、参与东西部协作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和力量,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对口援青省(市)沟通协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劳务协作、园区共建、人才交流、消费协作等落地落实。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引导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深入开展“百企兴百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省社科院等理论研究机构开展乡村振兴政策理论研究。
    第八条  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农办)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指挥调度体系,实现省、市(州)、县(市、区)平台互联互通,对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进行实时动态调度和管理。

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以及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三章  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落实,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落实政府在乡村振兴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本级预算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投入。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稳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四)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稳步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效,强化兜底保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五)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振兴发展的重要内容,着力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充分利用农牧区特色资源禀赋,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发掘乡村多元价值,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完善产业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把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二三产业尽量留在农村,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深化“一联双帮”工作机制。实施乡村人才素质提升和紧缺人才引进工程,进一步扩大人才增量。鼓励支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基层开展服务。持续实施农牧民教育培训工程,提升农牧民职业技能。持续开展千名大学生服务村级组织行动。
    (七)全面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农牧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农牧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积极探索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融合发展的具体方式,加强农牧民思想教育引导,有效发挥村规民约约束作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农牧区文化建设,办好农民丰收节。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强化空气、土壤、水质环境监测评估。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循环发展。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公园建设,实施长江流域禁捕、黄河流域禁渔和青海湖封湖育鱼行动,强化河湖长制,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防止外来物种侵害。完善提升林长制,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九)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常态化开展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排查整顿,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牧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农牧业综合执法。持续整治侵害农牧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全面加强乡村建设,有序推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整村连片实施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加强传统村落、原生态特色村寨、民居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加大农牧区文化遗产遗迹保护力度,完善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牧区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一)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加大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力度,推动公共服务向农牧区延伸、社会事业向农牧区覆盖。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合法土地草场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深化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推动集体林权、公路管养、水利工程、农业水价以及供销等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

(十三)全面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把农牧业农牧区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及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牧业农牧区倾斜,重点用于改善农牧区民生事业。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牧业农牧区的比例。创新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财政支农补助方式。提高农牧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农牧业政策性保险提标增品扩面。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乡村产业,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加强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快建立协调一致、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完善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机制,持续整治“三农”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除严格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责任规定外,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重大问题,指导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

(二)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导乡镇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人到点。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统筹谋划村集体经济发展,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三)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村巩固脱贫成果、发展乡村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协调县级部门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建好用好已有的帮扶车间和产业园,推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收益监管机制,加大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日常管理,经常听取驻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村党组织书记应当加强政策宣传,组织群众就近就地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参与本村乡村振兴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实施“强村”工程,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村集体收益资金。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持续加强乡村治理,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勤劳致富、互帮互助、移风易俗、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大力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体系,健全考核机制。省委农办、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优化年度考核方案,加强市(州)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点考核市(州)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及时向市(州)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省级资金、项目安排、评先评优、示范试点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

市(州)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6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半年进展情况,11月底前报告全年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对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十四条  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考核等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超出本部门处理权限的问题,应当建立问题移交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依照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建立的乡村振兴进展情况的指标和统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定期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办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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