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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实施意见 青扶组(2019)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加强扶贫扶志,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的显著特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扶贫扶志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强化目标导向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不动摇,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更加注重培育贫困群众主体意识,更加注重提高贫困群众脱贫能力,更加注重改进帮扶方式,更加注重营造健康文明新风,激发贫困群众立足自身实现脱贫的信心和决心,形成有劳才有得、多劳多得的正向激励,树立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凝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精神力量,不断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确保贫困群众持续稳定脱贫。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扶贫扶志行动,进一步增强广大贫困群众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使主动脱贫的志气、信心和观念得到明显转变,摆脱贫困的技能和方法有效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促进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不断巩固提升脱贫质量和成果。

(三)基本原则。坚持思想引导为主,正确处理外部帮扶和贫困群众自身努力的关系,培育脱贫典型,讲好减贫故事,营造良好氛围,以身边人身边事激励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引导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通过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激发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因人因户施策,精准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系列帮扶措施,帮助贫困群众拓宽增收渠道,树立勤劳致富的决心和信心。坚持多方统筹推进,进一步整合各类资源形成部门合力,推动各项帮扶举措齐头并进、综合发力,形成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多措并举,增强脱贫信心

(一)保持正确方向。坚持现行扶贫标准不动摇,严格落实“两不愁三保障”要求,认真做好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饮水安全、综合保障性扶贫等工作,确保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住房安全。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做到既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虚假脱贫,防止和纠正扶贫工作中过高承诺、过度保障等问题。

(二)开展扶志教育。组织贫困群众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开展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帮助贫困群众摆脱思想贫困、树立主体意识。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民夜校和讲习所,运用农村“大广播、小喇叭”、村内宣传栏、微信群、移动客户端和农村远程教育等平台,发挥基层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宣传脱贫攻坚目标、现行扶贫标准和政策举措,让贫困群众知晓政策、更好地参与政策落实并获得帮扶。组织党员干部、技术人员、致富带头人、脱贫模范等开展讲习、传授经验,提高扶志教育针对性、及时性、便捷性和有效性。在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开展好习惯、好行为养成教育,带动学生家长共同转变观念习惯。(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局,各级党委政府)

(三)强化技能培训。围绕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和就业需要,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通过集中培训、科技下乡、送教上门、田间地头教学等多种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支持指导,确保每个贫困户中至少有1名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掌握1门以上技术或技能,增强脱贫致富本领。增加市场急需、群众期盼的培训项目,不断增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落实好就业扶贫政策,按规定为贫困群众免费提供培训,提高贫困群众培训就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对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援青省市用工需求,逐年扩大贫困群众就业规模。加大“扶贫车间”建设力度,积极开发扶贫就业岗位,帮助更多贫困群众实现“家门口”稳定就业。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边培训边上岗,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就业稳定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注重典型示范。大力宣传脱贫致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省级励志资金作用,每年开展“脱贫光荣户”评选表彰活动,强化脱贫光荣的正向激励。总结推广脱贫致富成功经验,鼓励支持各地开展脱贫家庭星级评定,发布脱贫光荣榜,用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让贫困群众学有榜样、干有方向,形成典型引路、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鲜明导向。(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改进帮扶方式,提升脱贫能力

(一)巩固发展产业扶贫。支持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到户扶贫产业,跟进落实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在实施以牦牛养殖加工、青稞种植加工、光伏扶贫项目、民族手工艺品加工、乡村旅游为重点的扶贫产业过程中,通过打造全产业链条等综合措施,增强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高贫困群众发展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品牌化程度,确保有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有一项稳定脱贫项目。完善产业扶贫奖补措施,采取劳务补助、劳动增收奖励等方式,提倡多劳多得、多劳多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

(二)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大力推广自建、自管、自营等以工代赈方式,通过投工投劳建设美好家园。鼓励引导贫困群众积极参与生态、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劳务增收。在有贫困人口的行政村每村至少开发5—10个包括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在内的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最低收入群体务工增收。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推动以工代赈回归政策初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林草局、省扶贫开发局)

(三)减少简单发钱发物式帮扶。规范产业扶贫和光伏扶贫,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产入股形成的收益主要支持村集体开展扶贫。推广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方式,除现行政策明确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外,原则上不得无条件发放现金。不得包办代替贫困群众搞生产、搞建设,村集体收入由村集体以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公益岗位报酬等形式二次分配,带动贫困劳动力增收。(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局、各地党委政府)

(四)发挥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尊重贫困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鼓励贫困群众向村两委签订脱贫承诺书,明确贫困群众脱贫责任。落实贫困群众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监督权,引导贫困群众自己选择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参与脱贫攻坚项目全过程。探索推广以表现换积分、以积分换物品的“爱心公益超市”等自助帮扶做法。鼓励贫困户之间或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开展生产生活互助。(责任单位:各地党委政府)

四、强化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一)提升乡风文明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持续推进贫困地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贫困群众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以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引领贫困地区新风尚,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对积极参与村内公益事业、保持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营造优良文明家风等行为给予奖励。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在讲文明、树新风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引导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民宗委、省妇联、省创建办)

(二)加强公共文化供给。整合利用乡村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建好用好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体育健身、广播影视等文化体育惠民工程,实现贫困地区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支持脱贫攻坚题材文艺创作生产,推出一批反映贫困地区本地文化、展现贫困群众自力更生精神风貌的文艺作品。挖掘贫困地区本土文化人才,扶持培育民间文艺团体,讲好富有地方特色、反映群众自主脱贫的故事。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加快优秀文艺作品向贫困地区基层一线传播。开展城乡文化结对帮扶,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投身贫困地区文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广电局)

(三)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着力加强贫困地区村级组织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创新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形式载体,保障贫困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强化民主监督。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勤劳致富、互帮互助、移风易俗、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大力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发挥宗教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各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动员信教群众积极投入到脱贫攻坚决战中,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积极开展扶贫济困、供养孤寡老人、捐资助学等慈善活动。严格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禁止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中的摊派募捐行为。发挥宗教团体作用,教育引导简化宗教活动和宗教仪轨,完善寺规戒律,减少信教群众宗教开支。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在移风易俗中的积极作用。严格落实朝觐活动有关规定,引导穆斯林群众理性朝觐,制止举债朝觐。严禁以宗教为名干预群众生产生活。(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严肃纠治不良行为。开展高额彩礼、薄养厚葬、子女不赡养老人等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逐步建立治理长效机制。探索设立红黑榜,曝光攀比跟风、环境脏乱差、争当贫困户等不良行为。加强诚信监管,将有故意隐瞒个人和家庭重要信息申请社会救助、具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虚报冒领扶贫资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对参与黑恶活动、黄赌毒盗和非法宗教活动且经劝阻无效的贫困人口,可取消其获得帮扶和社会救助资格。(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五、建强基层组织,持续引领带动

(一)持续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提高群众的集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轮训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以上集中培训。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视野宽、思路广的优势,驻村帮扶期间为贫困村培养一批种(养)大户、技术能手等能人典型。加强贫困地区致富带头人培育培养,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财税补贴、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支持复转军人、返乡创业青年、乡土能人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鼓励大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从事“三支一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

(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紧紧围绕“三年全覆盖、五年上台阶”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全省村集体经济高质量“破零”。立足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探索推进“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多种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着力培育生态观光农牧业、绿色食品产业、优质农畜产品、林草经济等高原特色产业,加快发展电商产业经济、现代服务业,有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资金投向,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高效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撬动作用,引领培育一批村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监督制度,让各方利益主体平等享有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工作保障,推动举措落实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扶志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和配合协作,按照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注重发挥驻地部队、共青团、妇女组织、残联和社会组织等在扶贫扶志中的作用。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扶贫扶志重点工作督办机制,建立工作台账。把扶贫扶志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三)鼓励探索创新。加强扶贫扶志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不断提升扶贫扶志工作水平。

 

                 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30日

 

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印发

内容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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