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履行脱贫攻坚目标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8个市(州)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法和程序;坚持结果导向,实行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到2019年结束。考核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对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工作管理。主要考核对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宣传报道、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等情况。
(三)减贫成效。主要考核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计划完成以及贫困人口收入增长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至次年年初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州)自查。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对照年度脱贫任务,对本地区脱贫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考核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考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8个市(州)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市(州)完成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评分。
(三)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市(州)自查报告、考核指标评分结果和相关汇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议,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反馈。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州)党委政府专题反馈考核评价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
第七条 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结果由全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总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市(州)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市(州)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有关部门对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行问责。
第十条 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应当主动配合做好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