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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编辑:陈亚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8个市(州)、39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乡(镇)党委政府、贫困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以及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指导改进工作,查找解决问题,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作风严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接受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安排的超标准接待,不准接受土特产品等馈赠,不准借督查巡查之机谋取私利和托办私事,不准擅自就督查巡查工作发表带有个人倾向性的观点言论,切实维护督查巡查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  督查

第六条  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工作人员从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全省8个市(州)、39个县(市、区)脱贫攻坚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开展情况,重点项目实施及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情况;对上年度脱贫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摘帽贫困县进行“回头看”。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各督查组以市(州)为单位,根据督查情况,认真撰写督查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督查情况及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地区和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要求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实地察看项目实施情况,调查核实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各督查组完成督查报告后,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扶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反馈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督查结果较好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根据督查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三章  巡查

第十三条  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工作人员从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同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参与巡查。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对全省8个市(州)、39个县(市、区)和省直部门脱贫攻坚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巡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中群众反映强烈,基层落实困难,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年度脱贫攻坚项目不按进度启动实施,扶贫项目拖延审批、不按进度施工等问题;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违规安排扶贫项目的问题;贫困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问题;第三方评估中发现、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上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走村入户,开展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三)报告情况。各巡查组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巡查情况,认真撰写巡查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巡查情况及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巡查方式。巡查工作以走村串户、实地察看为主要方式,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贫困户、电话访谈、暗查暗访、受理群众举报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十九条  各巡查组完成巡查报告后,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扶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被巡查地区和相关部门反馈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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