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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消费扶贫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编辑:陈亚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扶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消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要切实解决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问题,组织好产销对接,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利用互联网拓宽销售渠道,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消费扶贫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续中心工作,是提升产业扶贫成效的新引擎,是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工作的新平台,是促进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新举措,也是推进我省“一优两高”战略的新动能,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和贫困地区劳动力稳就业、保增收目标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消费扶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推进我省消费扶贫工作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安排部署,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切实解决扶贫产业组织化程度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产品知名度不广、群众增产不增收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我省特色农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优质优价”,努力将消费扶贫打造成为产业扶贫的升级版和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强化政策支持,平台建设支持,渠道拓展支持,营造消费扶贫环境。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消费扶贫,构建可持续产销关系。

2.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党政军企各部门职能优势,整合各单位消费扶贫资源,合力推进消费扶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广泛宣传,社会参与。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推介受援地区扶贫产品资源,加快提升品牌效应和市场知名度,推动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

4.注重带贫,严格监督。完善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企业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各部门强化扶贫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扶贫产品质量和价格、带贫成效等监督检查。

(三)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消费扶贫行动,使我省扶贫产品知名度进一步提升,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展,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参与扶贫工作的氛围更加浓厚。三年内力争实现扶贫产品销售额100亿元。其中,2020年实现销售额30亿元,2021年实现销售额35亿元,2022年实现销售额35亿元。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扶贫产品认定。扶贫产品是贫困地区生产的具有带贫、益贫效应的产品。扶贫产品认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市场主体申请、县级扶贫部门初审,市(州)、省逐级复审,国家审定公示”的流程进行认定,公示核准后纳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各级扶贫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扶贫产品存量,按照规定的流程,积极推进扶贫产品认定工作,做到“应认尽认”。扶贫产品认定结果及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局)

(二)推进预算单位采购。充分运用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引导全省预算单位通过“832”和“青品汇”扶贫产品销售平台积极采购扶贫产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三)推进对口援青、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单位消费。积极对接对口援青、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和定点帮扶单位与受援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消费扶贫协作关系,推进我省扶贫产品走向省外。同时,将消费扶贫纳入省内各级定点扶贫和结对帮扶工作内容,通过“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促进扶贫产品销售,引导鼓励各地企事业单位与贫困地区建立产品定向直供直销关系。(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委,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定点帮扶单位,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三专一平台”建设。“三专”即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一平台”是指全国社会扶贫网。在西宁市区和有条件的州县院校、医院、商业街、机场、车站、社区以及机关写字楼等人流密集、消费需求大的重点场所分3年布放消费扶贫专柜1000台。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等市和西宁市区及有条件的州县设立省级消费扶贫专馆,集中展示销售全省特色扶贫产品。充分利用全省各大超市、商场资源,设立易于辨识的扶贫产品专区,引导消费者购买扶贫产品。打通“三专”和“青品汇”与全国社会扶贫网的对接,为扶贫产品供应商、经销商等提供支付结算、后台连接等技术支持和产品推荐、拓宽渠道等服务,畅通扶贫产品供销环节。(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电商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现有电商扶贫平台,重点打造“全国消费扶贫青海众创基地”建设,以 “青品汇”促销平台和“享网购”线上促销活动为依托,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对接,建立“青海省消费扶贫”专区,大力推进线上扶贫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生产企业自销。充分调动扶贫产品生产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创新营销模式,提高销售业绩。同时,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扶贫企业的营销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动旅游带动促销。充分挖掘贫困地区文化旅游资源,鼓励开发特色文创产品,打造新民俗,延伸产业链,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在省内著名旅游景区设立旅游消费扶贫专区,精心打造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农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等旅游消费扶贫产品,努力扩大扶贫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开展各类展销活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每年9月份开展消费扶贫月活动。充分借助“青洽会”、农畜产品推介会等平台,开设“消费扶贫产品专区”,积极组织扶贫产品生产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类农畜产品展销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工商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级层面成立消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开发局,并成立消费扶贫专班,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市州开展消费扶贫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配强工作力量,推动消费扶贫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对口援青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消费扶贫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物流体系建设。依托国内著名物流企业在西宁建立消费扶贫物流配送中心。加大省内物流网点及配送建设,农区物流网点覆盖到县、乡、村,牧区物流网点覆盖到县。加强扶贫产品仓储建设,力争每县有1个扶贫产品仓储库。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覆盖面和示范县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考核督查。建立消费扶贫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量化目标任务,将消费扶贫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各地各相关单位完善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企业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监督扶贫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强化扶贫产品质量价格和带贫成效等监督检查,坚决避免借消费扶贫之名“搭车销售”。对扶贫产品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带贫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及时清退出《消费扶贫产品名录》;对消费扶贫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进行通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局,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统计汇总。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汇总扶贫产品销售(采购)情况,对消费扶贫情况开展工作自查,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每月25日前向省消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当月消费扶贫产品销售和工作进展情况,年终报年度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定期通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工商业联合会,省扶贫开发局,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广泛宣传推介。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推介贫困地区扶贫产品,加快提升品牌效应和市场知名度,推动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营造优先购买扶贫产品的良好氛围。省内各级主要媒体开设消费扶贫专栏。各地积极主动与中央媒体和对口帮扶省市开展扶贫产品推介活动,扩大我省扶贫产品的宣传效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内容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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