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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09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推进全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顺应农牧民群众对居住条件改善提升的迫切要求和对美好生活向往,推动农牧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全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在尊重农牧民安居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农牧民住房,推进农牧民生活品质有效改善,村容村貌全面提升,农牧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建立和完善政策引导、技术支撑和资金奖补机制,引导和激励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居住条件改善工程。项目实施以农牧民群众自愿、自主和自筹为主,不得强制改造和裹挟改造。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建立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纠建并举。坚持问题导向,以住房节能改造和户用厕所等设施改造为重点。建立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拆除违章建设,创造美好庭院,有效提升村庄整体风貌,推进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设计引领,因地制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强化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指导,推动设计下乡,鼓励设计人员驻村开展以改善住房设计为内容的村庄风貌提升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居住条件改善规划设计要与村庄整体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要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体现民族特色和乡村特点,反映时代特征。

做好政策衔接,统筹推进。紧密结合乡村振兴、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特色小城(镇)创建、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厕所革命、传统村落保护、农牧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土地整理等工作要求,按照集中连片、整村推进方式统筹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以省内重要交通干线两侧、重要旅游景区及城镇周边村庄、国有农场职工居住区为主要实施范围。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群众参与意愿强烈的村庄。按照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的要求,项目实施村庄范围内所有庄廓院落和住房均应纳入改造范围,享受奖补政策。

(二)实施内容。聚焦农牧民群众最急需和最迫切的愿望,以完善现有农牧民住房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和户用厕所改造等大幅提高生活品质内容为重点,统筹推进接气排污和村庄环境整治,整村连片改善人居环境。一是提升节能保温方面。包括外墙节能保温、屋顶保温防水、架设被动式太阳能暖廊、更换住房外窗等。二是完善配套设施方面。具备排放条件的村庄应积极推动水冲式厕所改造和排水管网铺设,并引导群众配套建设三格式化粪池等户内污水处理设施;有接气条件的村庄应积极推进天然气进户。三是庭院及村庄环境整治方面。包括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拆除、宅前屋后乱搭乱建整治及残垣断壁拆除、住房及院墙风貌提升等。

根据实施项目重要性,分为重点推进项目和引导类项目。其中住房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和室内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项目,项目实施村内具备条件的所有住户都应实施。其他项目均为引导类项目,由群众自愿选择。

(三)实施目标。2019年先行开展试点,完成3万户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110多个村庄风貌得到提升。2020年开始,每年完成4万户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到2025年,27万户农牧民居住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约1000个村庄面貌发生显著变化。

(四)实施方法。

1.县级申报,村级组织。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制定本地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分年度进行项目申报。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及计划任务下达后,列为项目实施村的村委会要组织编制村庄建设方案和整体风貌设计方案,逐房逐户确定改造范围、改造内容和工程量,明确统建、自建范围。下一年度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项目申报书应在本年度8月底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明确责任,群众自愿。项目实施前乡镇及村委会要对项目实施村内住房现状逐户进行调查评估,登记房屋现状(房屋及院落现状情况要拍照记录),确定项目内容、测算工程量,并填写《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入户调查及项目确认表》,由户主签字确认,建立农牧户档案,相关信息要录入“青海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要根据群众意愿及住房实际情况科学评估实施必要性,逐户逐项研究确定实施项目。实施项目及工程量确定后,由乡镇、村委会与农牧户签订协议书,并明确具体项目建设时序和质量验收标准,项目完成后,乡镇政府要按照《青海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入户验收,县级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整村验收。

3.群众投入,政府补助。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以群众投入为主,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资金应以户为单位,按实际实施项目及工程量,按照当地单位造价成本进行测算后,以实际投入建设成本给予奖补。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财政奖补比例原则上按照重点推进项目不高于建设总成本的35%、引导类项目不高于建设总成本的25%的比例予以奖补,每户最高奖补资金不得高于2.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财政奖补比例原则上按照重点推进项目兜底解决、引导类项目不高于建设总成本50%的比例进行奖补。省级财政按户均1.5万元的补助标准将奖补资金直拨到县,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市(州)财政和县级财政应按每户不少于0.5万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4.方式自选,坚持共建。为强化村庄整体风貌打造,住房外立面及院墙风貌提升项目可以村为单位,在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建设,也可由农牧户按照村庄统一风貌设计自主实施。统建项目成立村级公共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机构,广泛发动村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财务监管,并按照工程招标范围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使用。自建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农牧户自行组织实施,经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发放奖补资金。

5.试点示范,稳步推进。2019年上半年先行开展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试点,选择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开展入户调查、项目评估、成本测算、风貌设计和组织实施,探索工作方法、研究实施方案、形成质量验收标准,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下半年开始,全面推广试点示范的成熟做法、技术路径和建管模式,确保农牧区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稳步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建设程序,规范管理运行。要建立健全补助对象、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公示公开制度。建设内容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建设方案和整体风貌控制设计,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并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当年目标任务要确保当年年底前全面开工,次年11月底前全面竣工验收。年度任务计划完成后,市(州)、县级政府要分级组织验收考核,并将验收考核情况及时提交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设计引导,突出村庄特色。组织技术水平较高的省内外设计院所和设计师开展村庄风貌研究,突出村庄特色风貌。积极引导和支持高等教育院校、职业院校、设计院所等单位选派规划、建筑、园林等领域设计人员下乡服务。加大对农村传统工匠的技能认定和培训,充分发挥传统工匠和乡村建设技能型人才作用。积极推广使用青海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湖地区、青南藏区民居建筑推荐方案图集,并组织编制一批特色鲜明、简单易懂、经济实用的村庄风貌提升、改造整治设计方案选用图集。加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民居的保护力度。

(三)加强技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开展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青海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技术导则(试行)》,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质量和村庄风貌控制,规范项目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风貌引导图集和建筑材料选用和验收标准,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管控和质量安全管理,对施工关键环节要派专人指导监督,做好现场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确保项目安全合格,确保改造后的住房节能保温效果大幅提升、厕所改造达到规范标准,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居住功能进一步完善。对于濒临倒塌的空心屋,要动员农牧户及时进行“拆危”,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和整治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要求。

(四)推动建材下乡,积极服务群众。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节能保温、铝塑玻璃、排水管网、厕所洁具等大宗建材下乡,有条件的县(市、区、行委)或乡(镇),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大宗建材及产品,为农牧民群众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建材质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平抑建材价格的相关工作,防止价格上扬和其他扰乱涉农建材市场的行为。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设立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并会同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农牧民自建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到户奖补资金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拨到户。各地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套取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奖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州)和县级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实行市(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行委)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县级政府要做好统一安排、统筹谋划。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项目统筹,落实配套政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年度任务,将专项奖补资金直拨到县切块下达,县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与各项涉农政策和资金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力。要统筹财政补助资金、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个人筹资及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投融资体系,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金、赠款、对口援助帮扶资金,支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履行监管责任。各级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制定和任务下达,并做好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的指导与监督,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行业监管和监督指导,共同推进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政策落实,确保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顺利实施。

(四)加大政策宣传,抓好基础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对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的宣传工作,加大农牧民群众对申报程序、政策规定、补助标准、实施方法等内容的知晓度。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项目档案信息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农牧户自建项目档案应包括:农牧户书面申请、审核审批表、改造协议、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质量验收表、奖补资金拨付凭证以及日常现场质量检查记录等内容;统建项目要依法依规按照建设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归档管理。同时,要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乡村建设的能力。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4月27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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