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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青海省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的精神,指导省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深入开展保险扶贫工作,引导保险行业积极履行助推脱贫攻坚的社会责任,全面加强和提升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能力,有力助推青海省如期实现整体脱贫,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的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保险行业作为风险管理的特殊行业,是金融领域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可以充分发挥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和全省保险行业要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主动作为,以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服务对象,优化保险服务机制,创新保险产品,找准保险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运用保险的功能作用构筑贫困户脱贫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巩固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的各项工作成果。

 (二)保险业助推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力争建成与国家和我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保险扶贫服务体制机制,构建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扶贫服务格局。大力发展满足贫困人口需求的保险业务,努力实现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到村到人,对贫困人口“愿保尽保”。我省贫困地区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能够得到现代保险的全方位保障,有效防范因病因灾致贫、返贫的风险。

 二、准确把握保险业助推我省脱贫攻坚的工作原则

(一)定向原则。定向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通过保险市场化机制放大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贫困户提供普惠的基本风险保障;定向发挥保险在金融精准扶贫方面的风险分担和保障作用,通过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增信支持;定向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通过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对我省贫困地区的投放,增强造血功能,推动贫困地区农业转型升级。

(二)精准原则。把全省有脱贫攻坚任务的贫困县,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作为保险支持重点,提供多层次的保险服务,确保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服务精准、成效精准。针对残疾人及患病出行困难人员,承保机构要建立入户承保、入户核查、入户理赔机制,精简程序,缩短理赔周期,最大程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三)特惠原则。保险行业要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考核等方式,突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和特惠措施,为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增强贫困人口抗风险能力,构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风险防范屏障。

(四)创新原则。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行业积极构建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扶贫资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拓展贫困户保费来源渠道,激发贫困户保险意识和发展动力。针对贫困地区与贫困农户不同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加强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分类开发、量身定制保险产品与服务。

(五)风险共担原则。通过研究建立保险扶贫风险共担机制,坚持政府补贴、贫困户自愿投保,采取政府、保险机构合理分担风险方式,做到权利义务对等,逐步提高贫困群众主动投保的意识。

 三、全面落实保险业助推我省脱贫攻坚的工作任务

全省各地要结合实际,集中保险行业优势资源和力量,积极开展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以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年度返贫人口为对象,积极推动 “1+1+N”保险扶贫工作计划(其中,第一个“1”是指积极推进青海农牧业保险持续扩面提标增品;第二个“1”是指积极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府救助+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健康保险扶贫模式;“N”是指积极探索发展满足贫困人口各类需求的保险服务),努力构建符合我省省情实际的贫困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增强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助推和深入巩固我省脱贫攻坚成果。

(一)积极推进青海农牧业保险持续扩面提标增品

保险机构要认真研究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积极创新研发扶贫农牧业保险产品,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加大投入,不断扩大贫困地区农牧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牧业保险保障水平。要立足我省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在做好具有我省特色的种植业保险、常规养殖业保险、藏系羊牦牛保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推广创新型保险产品。要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农牧业保险服务,灾后赔付从快从简、应赔尽赔,对已确定的灾害,可在查勘定损结束前按预估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帮助贫困农户尽早恢复生产。

(二)积极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府救助+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健康保险扶贫模式

要适当降低贫困人口保费负担,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和范围,最大程度提升对贫困人口的健康医疗保障水平。在指导保险公司认真做好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同时,各市州根据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需求,向本地区负责基本医保和大病医疗保险经办的保险机构购买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健康扶贫保”)产品。2018-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保保费采取财政补贴和贫困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按照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确定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其中,2018年保费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 2019年保费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2020年保费政府承担40%,个人承担60%,攻坚结束后过渡为以个人承担保费为主。通过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政府救助政策的衔接,进一步降低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积极化解贫困户因疾病造成的损失,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同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结合实际建立“健康扶贫保”风险调节机制,通过筹措财政资金、汇集捐赠资金等方法,设立风险调节资金池,结合各地实际确定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分摊比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综合考核评估,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健康扶贫保”产品经营亏损情况下,亏损部分由政府建立的风险调节基金池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风险;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健康扶贫保”产品经营盈利情况下,保险公司将盈利部分返回政府建立的风险调节基金池,滚存下年,周转使用,以此形成长期稳定的风险利益共同体。风险资金池的建立和风险调节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县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安排组织实施。

(三)积极探索发展满足贫困人口各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服务

1、服务贫困人口家庭住房风险管理。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房保险试点的过程中,加大工作沟通和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农房保险的保障水平,积极防范因灾所致的房屋倒损损失使我省广大农牧区群众返贫、致贫的风险。

2、服务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各级扶贫部门、银行业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各地贫困人口通过产业发展脱贫致富,按照《关于开展精准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保监发〔2016〕77号)的要求,通过建立服务机制、完善服务方式等切实帮助贫困人口更便利地获得小额贷款资金用于自主生产创业。同时,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申请支农融资资金额度,创新模式,用于支持我省个体农户、涉农企业等贫困帮扶对象。

3、提高贫困人口抵抗意外风险能力。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及保险机构要积极贯彻推进《青海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要求,通过建立政府扶贫救助保险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在面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罹患疾病等风险的抵抗能力,防止贫困人口因不可抗拒因素返贫。

4、服务贫困人口教育就业需求。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帮助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困难问题。推动保险参与转移就业扶贫,优先吸纳贫困人口作为农业保险协保员。

5、探索保险公益扶贫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下移扶贫重心,加大捐赠力度,自愿对口帮扶,通过公益事业助推扶贫工作。以各保险机构为单位,自愿选取扶贫县、乡、村为试点,通过大力捐赠,扶植一批有发展潜力、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企业。

  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稳妥推进,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由青海保监局牵头,省财政、扶贫、卫计委、人行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目标和任务,总结交流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确定一名扶贫工作联络人,负责保险扶贫工作的日常联络。各保险机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成立扶贫工作推动小组,统筹本机构保险扶贫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级相关部门要做好“1+1+N”保险扶贫计划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调对接,确保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积极开发相关产品,建立专项工作服务团队,不断完善快速理赔机制。

(三)实行差异化考核。各保险机构要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对贫困地区保险分支机构和扶贫保险业务实行差异化考核,引导贫困地区基层机构积极发展扶贫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导致的经营亏损,不得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四)完善精准统计制度。青海保监局牵头建立脱贫攻坚保险服务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并积极推进保险扶贫信息与建档立卡信息对接。同时要及时动态跟踪监测各地、各保险机构工作进展,为政策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州扶贫部门、保险公司根据贫困地区保险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向贫困户精确讲解实施“1+1+N”保险扶贫计划相关产品要点,让贫困户了解保险产品主要内容和风险保障,增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保险服务政策的了解,提高其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的能力。各单位要深入总结我省保险扶贫工作中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加强宣传和交流,将宣传活动与经验推广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我省保险扶贫工作有效性。

2017年12月20日


内容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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