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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脱贫攻坚

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脱贫攻坚基础作用,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库建设,着力解决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红寺堡区9个贫困县(区)。项目库建设要严格对标“两不愁三保障”,以改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培育扶贫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为重点,2018年至2020年,实施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建设。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其它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含红寺堡区)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建设项目库,但暂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精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需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 年度脱贫攻坚计划要与本县区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扶贫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二)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四)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注重服务基层,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能体现管理功能。

三、基本内容

(一)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集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鼓励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二)项目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四、编报程序

(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到村到户项目清单。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并在乡镇公示,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跨村项目由乡政府申报。

(三)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和贫困村编制实施项目,并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级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跨乡镇项目由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公告公示。县(区)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示拟入库项目,乡镇通过公示栏等公示本乡镇拟入库项目,村级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本村拟入库项目清单。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施

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经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告公示后,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抓紧组织实施。对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六、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由发改、财政、扶贫等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抽验。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其中到户扶持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项目验收后须依据有关规定,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七、监督管理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库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编造、重复上报项目等情况,除将上报入库的项目取消外,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扶贫、审计、发改、财政、农牧、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联系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就近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自治区有关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县(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是项目库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每年开展一次。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如何建立和完善脱贫减贫长效机制,带动贫困村发展和贫困户增收精准脱贫效果。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负责实施和监管的项目要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后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期指标完成等实际减贫效果,并将评价结果录入项目库。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党委、政府要承担起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扶贫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落实项目库建设工作。承担脱贫攻坚主要任务的乡镇和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要动员群众参与,在项目库建设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统筹协调。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应成立县级项目库建设工作小组,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项目主管部门责任,抽调业务骨干,做好人员培训,加强科学论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三)着力有序推进。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2018年实施项目入库,2018年10月底前完成2019年和2020年项目入库。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四)加强项目监管。各地、县(区)加强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督促和跟踪指导,开展必要的能力建设,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程序,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内容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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