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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区健康扶贫工程,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患者),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为贫困患者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具体政策

(一)开展便民住院服务。对贫困患者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免缴住院预付金,进一步减轻贫困患者垫资负担。(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提高大病保障水平。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37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5个百分点。降低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现在的84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普惠性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并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扩大医保药品保障范围。调整我区医保药品目录,扩大贫困患者用药保障范围。(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责任部门:自治区民政厅)

(五)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扶贫保、社会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报销后,实行政府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责任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资金渠道

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普惠性报销比例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医疗救助对贫困患者倾斜政策所需资金,从历年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患者倾斜政策和政府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康脱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加强协作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自治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保障惠民政策落地。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审计,确保资金科学使用、安全有效。

贫困患者享受以上特惠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时间与其身份保持一致,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内容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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