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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23  编辑:陈亚丰

各盟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机制,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在《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扶组发〔2020〕4号)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指导,充分认识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具体为:

1.脱贫不稳定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且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且有致贫风险的农牧户(非脱贫户)。

3.突发严重困难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状况,刚性支出较大超过预警标准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非脱贫户)和脱贫户。

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二)监测范围。以防止返贫致贫消除风险隐患为前提,综合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情况3个方面情况在全区农村牧区常住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识别监测对象,应纳尽纳,不限制规模。

1.收入方面。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6000元)为2021年全区防止返贫监测底线,2022年起,综合全区物价指数变化、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

2.支出方面。以家庭合规自付支出是否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作为支出监测标准。合规自付支出指可以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属于除生产经营性支出以外的其他必须刚性支出,具体包括:

(1)教育支出:一是政策补贴后农牧户需支付的学前教育保教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二是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到旗县所在地或其他苏木乡镇接受义务教育产生的交通费和生活费。

对于自愿就读非公办幼儿园、非公办学校,且所需费用如学前教育保教费等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

(2)医疗支出: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子女按照赡养义务支付的医疗支出)。

(3)住房支出:一是无房户为解决基本居住问题需要自己支出的租赁费用;二是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自己支出。

(4)安全饮水支出:一是分散供水的农牧户取水的自己支出;二是维修供水设施的自己支出。

(5)财产损失: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3.“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方面

(1)义务教育方面: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

(2)基本医疗方面:因个人原因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且医疗支出较大,存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的农牧户(非脱贫户)。

(3)住房安全方面: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损毁或成为危房且无能力改造的农牧户。

(4)饮水安全方面:水质、水量、取水便捷程度、供水保障率未达到饮水安全标准且无能力改造的农牧户。(饮水安全标准按《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和自治区《牧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评价补充细则》(内水农〔2018〕69号)执行)

4.关于不能纳入监测范围的情况。以下8类情况原则上不应纳入监测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员工的;子女有赡养能力或子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正式工作,人为的将父母单独分户独居的。

(2)种养殖大户或家中有大额存款的。

(3)家庭拥有货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机动车,工程车辆、大型农机具之一的。

(4)家庭成员在县城或集镇购置有商品房、商铺、自建住房的(唯一住房除外)。

(5)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公司、拥有饭店、宾馆、工厂、农场等大型经济实体,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

(6)因工程拆迁、土地征占等得到大额补偿,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7)家庭供养学生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出国留学的。

(8)现任嘎查村支书、党支部委员、妇联主任等领取固定工资或补贴的。

对上述人群,不搞“一刀切”,要针对具体情况分类处理,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重点评议。长期居住生活在嘎查村内,从事农牧业生产且未享受过城镇保障待遇的城镇户和外地户,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可以纳入监测范围,但要作为特殊事例,由旗县在制定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向上级报备。

(三)防止规模性返贫。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防止规模性返贫工作预案》,实时监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参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防止规模性返贫工作预案,于7月底前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明确监测方式

采取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社会监督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

(一)农牧户自主申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牧户通过以下3种方式自主申报。

1.脱贫户使用防返贫监测手机APP自主申报。

2.农牧户通过拨打“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热线”自主申报。

3.农牧户直接向所在嘎查村申报。不具备自主申报能力的农牧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在收到农牧户申报信息后,嘎查村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并向苏木乡镇、旗县反馈核查结果。

(二)基层干部排查。采取集中排查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返贫致贫风险。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嘎查村组干部、驻村干部、包村干部、网格员、乡村医生等基层力量,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走访排查所有常住农牧户,对返贫致贫风险隐患开展经常性、常态化排查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纳入监测范围。

(三)部门筛查预警。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止返贫监测部门筛查预警机制,按照“部门筛查、集中交办、入户核查、结果反馈、跟踪盯办”的程序,定期筛查预警、反馈苏木乡镇、嘎查村核实。

(四)社会监督发现。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及时掌握分析网络平台、媒体反映、信访举报等信息,组织干部核实相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原则上,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旗县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开展监测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四、健全工作程序

严格落实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的工作要求,由旗县乡村振兴部门组织乡村两级进一步拓宽风险发现渠道、完善监测预警方式方法、规范监测对象识别、帮扶和风险消除程序,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一)识别程序。新识别监测对象的具体程序包括农牧户申请、走访排查、农牧户授权、民主评议公开、苏木乡镇审核、数据比对、旗县审定公示、录入系统管理8个步骤。

1.农牧户申请。农牧户通过手机APP、12317热线电话及线下申报三种途径进行自主申报(具体方式参照“监测方式”)。

2.走访排查。旗县乡村振兴部门干部、苏木乡镇干部、嘎查村干部、驻村干部等根据农牧户申请、部门筛查预警结果和社会监督结果等,入户核实农牧户相关情况,测算农牧户收入、支出,实地查看农牧户“三保障”及安全饮水情况。

3.农牧户授权。通过走访排查,初步确定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标准的农牧户,要签订承诺授权书,同意政府查验比对个人财产等信息。无能力在承诺授权书上签字的,可授权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确认(使用附件1)。授权后,采集监测对象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三保障和安全饮水信息、收支信息等信息(使用附件7)。

4.民主评议公开。嘎查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议表决,形成拟定新识别监测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不具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采取嘎查村“两委”扩大会议形式,由嘎查村“两委”成员、苏木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部分村民代表等参加,确保评议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使用附件2)。

5.苏木乡镇审核。苏木乡镇组织乡村干部,根据各嘎查村上报的初选名单逐户核查,核查通过的,苏木乡镇汇总提出监测对象审核名单,报旗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

6.数据比对。旗县乡村振兴部门汇总苏木乡镇报送的监测对象名单后,与人社、公安、财政、教育、工商、住建、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剔除属于不应纳入监测范围的8类情况的人员,形成会商研判名单进行审定。

7.旗县审定公示。旗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会商研判,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查、重点审查,综合审定监测对象,书面批复有关苏木乡镇,旗县审定的监测对象名单在相关嘎查村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使用附件3)。经过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旗县和苏木乡镇复核发现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及时向农牧户反馈原因。

8.录入系统管理。旗县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苏木乡镇统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新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并按季度进行监测。

通过干部排查、筛查预警、社会监督三种方式发现的监测对象,可跳过“农牧户申请”,直接从“走访排查”开始监测程序。

(二)风险消除

1.风险消除标准。以下4项指标全部达标、基本生活稳定保障、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失的,可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根据返贫致贫风险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2)“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义务教育阶段无因经济困难辍学学生、实现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收入持续稳定,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全区当年度收入监测底线;

(4)大额刚性支出问题得到稳定解决。

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2.风险消除程序。旗县乡村振兴部门组织乡村两级遵循“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按季度开放系统功能,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不得当月识别、当月标注风险消除。

(1)入户核查核实。嘎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等根据帮扶情况开展入户核查,研判返贫致贫风险消除指标达标情况。

(2)嘎查村评议公示。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嘎查村“两委”扩大会议,与纳入程序要求一致)评议提出风险消除初选名单,在嘎查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苏木乡镇审核(使用附件4)。

(3)乡镇验收审核。苏木乡镇组织乡村干部对各村上报的风险消除户逐户验收,验收通过的,由苏木乡镇汇总提出监测对象风险消除验收名单,报旗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审核验收内容参照附件5)。

(4)县级审定公示。旗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行业部门会商研判,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查、重点审查,对照标准综合审定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对存在多种风险的监测对象进行重点审查),书面批复有关苏木乡镇,旗县审定的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名单在相关嘎查村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使用附件6)。

(5)系统标注。旗县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苏木乡镇统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在系统标注前要采集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收支信息和受帮扶信息(使用附件7)。

3.风险消除后续管理。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已落实的小额信贷贴息、公益岗位安置、医疗救助、教育帮扶等帮扶措施,按行业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周期进行调整。

(三)动态管理。坚持“有进有出、及时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常态化开展动态管理工作,对新识别监测对象随发生、随识别、随录入;对标注风险消除、人口自然增减,按季度进行系统标注;结合国家工作安排,自治区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监测对象年度动态管理工作。

五、完善帮扶政策

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综合监测对象风险类型、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意愿,通过部门会商确定帮扶措施,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开展针对性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一)产业帮扶。由各级发改、农牧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特色产业帮扶。脱贫地区特色扶贫产业、科技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等项目,优先向监测对象倾斜。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有劳动能力且有发展意愿的监测对象,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技能培训等,带动参与生产经营拓宽增收渠道。

2.消费帮扶。对因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加大农资供应力度,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有针对性地实施消费帮扶,切实解决生产发展和产品积压等难题。

(二)就业帮扶。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稳岗就业。强化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对吸纳当地监测对象稳定就业的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推广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监测对象参与乡村项目建设,提高就业收入。对失业监测对象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2.技能提升。加大监测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监测对象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

3.公益岗位帮扶。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使用各级专项资金、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收益、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等,对其安排公益岗位补助,新增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监测对象。

(三)金融帮扶。由各级金融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落实小额信贷和贴息政策。对信用良好、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有就业创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监测对象,鼓励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其他金融政策支持。

(四)教育帮扶。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

1.义务教育帮扶政策。将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纳入控辍保学重点监测范围,对无法到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落实送教上门政策,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失学辍学,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落实“一生一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持续劝返工作。对存在因学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参照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家庭教育扶贫政策,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

2.其他教育帮扶政策。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等政策;接受职业教育的,纳入“雨露计划”帮扶范围;就读技工院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接受高等教育的,按规定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等政策。加强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和“一人一案”动态管理。

(五)健康帮扶。

1.健康帮扶。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

2.医疗保障帮扶。由各级医保部门牵头负责。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实施倾斜支付。脱贫不稳定和边缘易致贫户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六)住房安全保障。由各级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七)饮水安全保障。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健全完善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持续做好监测对象用水状况监测,及时解决季节性缺水和饮水出现安全问题,确保监测对象饮水安全。

(八)综合保障帮扶。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对已纳入低保范围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脱贫人口依规实施低保渐退政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九)社会帮扶。由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继续发挥京蒙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万企兴万村”等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监测对象开展帮扶。引导社会组织将人才、项目、资金资源向监测对象倾斜,动员组织各类社工机构、志愿服务团队、社会爱心人士开展防止返贫志愿服务。

(十)扶志扶智。由各级党委宣传部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引导监测对象参与生产就业劳动,对自强不息、稳定增收致富的监测对象,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倡导赡养老人、抚育残疾人并履行监护责任,加大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盟市、旗县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成立乡村振兴专班履行工作专责,确保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有效运行。旗县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风险人群预警研判、帮扶政策统筹协调、帮扶成效和风险消除评估、数据信息比对审核等工作。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要做好核查走访、数据采录、动态管理、民主公开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按分工牵头推进帮扶举措落实。各级乡村振兴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监测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向行业部门推送监测对象相关信息,牵头组织数据共享比对;教育、民政、住建、人社、水利、农牧业、卫生健康、林草、医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业帮扶工作,共同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三)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重大事项逐级上报机制。针对因自然灾害、疫情、市场等特殊原因导致区域系统性、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以及舆情等重大事项,旗县要及时逐级上报,并妥善处置。二是建立防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层面由乡村振兴局会同发改、民政、财政和涉及“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集中研判规模性、系统性风险隐患,研究防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自治区层面按季度开展行业部门数据比对工作,盟市、旗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要进一步提高数据比对频率,确保数据互联共享。四是建立每季度通报机制。自治区对各盟市、旗县防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问题严重地区启动约谈问责机制。五是构建数字化监测体系。加快推进自治区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升级改造,提高监测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监测工作动态化、科学化、高效化。

(四)提高保障能力。各盟市、旗县要在7月底前制定出台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监测、帮扶和评估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强化苏木乡镇工作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在嘎查村成立村级监测小组,负责走访排查、风险评估、信息采集、跟踪监测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政策支持。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以及主动参与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强化考核评估结果运用。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程序,防止随意降低标准、简化程序或层层加码、提高标准。防止随意扩大或缩小风险排查和监测范围,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对工作中消极应付、不担当、不尽责、不落实,造成规模性返贫致贫的,严肃追究问责。

(七)减轻基层负担。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自治区精准扶贫大数据系统,进一步完善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优化监测指标体系,统筹利用行业部门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防止层层加码。


内容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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