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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编辑:陈亚丰

各盟市扶贫办、人社局、林草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公益岗位开发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规发﹝2019﹞294号),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扶贫公益岗位与贫困劳动力的精准对接,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夯实稳定脱贫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公益岗位是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公益性岗位工作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建立管理制度。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公益岗位设置要遵循“按需设岗、适度开发、人岗相适、一人一岗”的原则,在做好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事务需求调查摸底基础上,旗县人社、林草、扶贫部门提出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报旗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苏木乡镇政府根据旗县下达的计划,组织嘎查村开发具体公益岗位。
  第四条  公益岗位类型。公益岗位包括长期性和临时性岗位,通常设置生态管护、乡村环境卫生清扫、垃圾运输清理、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管护、养老护理、留守儿童看护、信息宣传等。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开发设置其他类型的公益岗位。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建立政策倾斜制度。公益岗位优先安置留守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中有就业愿望、无转移就业能力、无经营和创业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包括享受扶贫政策且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弱劳动力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安排公益岗位。各地根据贫困人口劳动能力状况,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经乡镇、村、组三级评审研判,对能胜任扶贫公益岗位要求的,可将年龄放宽到70周岁(人社部门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执行)。公益岗位不允许安排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第六条  建立双向选择制度。各苏木乡镇、行政嘎查村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村民会议、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贫困户宣传政策、推介公益岗位。贫困户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嘎查村两委核查、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嘎查村级公示、苏木乡镇审核、苏木乡级公示、旗县级备案等程序确定上岗人员。上岗人员出现变动时,应及时报旗县人社、林草、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并按程序进行补缺。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建立以劳定酬制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各岗位具体职责、工作任务,苏木乡镇将本地岗位计划、上岗人员、补贴标准报旗县人社、林草、扶贫等开发主管部门,旗县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旗县人民政府审定。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生态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补贴标准按林草部门规定执行),并视情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环境综合治理、村集体经济(含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等列支。通过“一卡通”、社保卡或银行卡拨付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劳务报酬。
  第八条  按照公益岗位资金渠道,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公益岗位的开发管理,具体日常管理由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建立协议服务制度。苏木乡镇或行政嘎查村与上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公益岗位的职责任务、劳务报酬、绩效管理等内容,协议一年一签订,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继续聘任。
  第十条  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确定上岗人员签订协议后,各苏木乡镇组织岗前培训,重点培训公益岗位政策、公益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知识、绩效管理办法等内容,确保顺利上岗。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公益岗位实行信息管理,以旗县为单位将每个岗位的信息按要求录入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职责公示制度。各行政嘎查村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本地公益岗位的职责任务、上岗人员姓名、劳务报酬、绩效管理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在岗人员管理。各乡镇要制定公益岗位绩效管理办法,对公益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两委负责扶贫公益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考核情况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嘎查村(社区)两委可按程序解除劳务合同,并及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旗县人社、林草、扶贫、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公益岗位人员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死亡的;
  4、不能胜任扶贫公益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扶贫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扶贫公益岗位的;
  8、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法定情形。
  各地要创新绩效管理办法,引进群众评价、积分管理机制,培育荣誉感。
  第十四条  建立督查检查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人社、林草、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岗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不按规定设岗、违规选聘、领补贴不上岗、找人替岗等问题。旗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公益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贴资金,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19﹞114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扶贫公益岗位服务协议》(参考式样)

 

  扶贫公益岗位服务协议

 (参考式样)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扶贫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服务协议期限
  本服务协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年    月。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1.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主要工作内容: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服务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补签变更协议。
  2.乙方服务地点为                            。
  第三条 服务时间
  乙方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小时)服务制,具体服务制由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乙方在完成服务事项后,其余时间自行安排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第四条 服务补贴
  甲方按工作量计付服务补贴,乙方完成服务事项的,甲方每月支付一次,每月      元(如有调整按新标准补给)。协议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甲乙双方按规定解除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内容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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