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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关于完善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9  编辑:陈亚丰

各盟市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扶贫办:

为培育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促进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切实按照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大力培育壮大贫困地区扶贫龙头企业,促进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增强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加强企业培育,坚持因地制宜、瞄准产业方向,坚持生态保护、实现绿色发展,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坚持群众参与、激发内生动力,坚持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担当。

(三)管理机制。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由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盟市扶贫办审核、旗县扶贫部门申报,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监测管理机制,规范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提高产业扶贫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认定条件

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主要围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从事服务、旅游、电商、光伏等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地方性企业。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必须通过土地流转、托养代种、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保护价格、服务协作和务工就业等形成与贫困农牧户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使产加销、一二三产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

(一)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设立的以规模种养业基地、农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产权清晰、管理有序的区内注册企业。

(二)经济效益明显。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薪、不欠折旧、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在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三)建立减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订单收购农畜产品、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扶持贫困户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农牧户增收。

(四)具有脱贫成效。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企业+”模式带动贫困农牧户稳定增收,带动一个重点贫困嘎查村或贫困农牧户30户以上,并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当地贫困农牧户就业为主。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认定程序。一是申报企业向所在地旗县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扶贫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盟市扶贫办。二是盟市扶贫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三是自治区扶贫办对各盟市上报的企业进行评估认定,在自治区扶贫开发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印发正式文件认定。

(二)行文和申报材料。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由盟市扶贫办于每年11月底前统一行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企业申请表。企业填报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二是申报汇总表。盟市扶贫办填报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三是企业上年度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是企业资信情况。企业提供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五是企业带动贫困农牧户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提供企业与贫困农牧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受益户名单、旗县扶贫部门证明材料。

四、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使用涉农涉牧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增收。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二)金融扶持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9号)精神,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使用扶贫信贷资金和扶贫再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自治区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优先支持扶贫龙头企业。通过政、银、企、保、担多方合作,建立多元风险防控化解机制,解决扶贫龙头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

(三)土地支持政策。贫困地区用地要在坚持农村牧区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优先保障脱贫攻坚开发用地需要,保障区域发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建设用地。引导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发展规模经营,实现互利共赢。

(四)地方奖补政策。盟市、旗县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的政策和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产业精准扶贫。

(五)宣传推广典型。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推动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格局形成,充分调动扶贫龙头企业的积极性,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

五、动态管理

对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建立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

(一)开展监测评估。一是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各盟市旗县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扶贫龙头企业的信息变更、经营发展、带贫减贫、享受扶持等方面情况进行监测,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自治区扶贫办。二是自治区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

(二)建立退出机制。一是盟市旗县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台账,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规依法处以罚款。二是每年12月底之前将退出企业查处情况上报自治区扶贫办,由自治区扶贫办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三)加强监测管理。一是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扶贫部门提供企业经济运行、减贫带动情况等监测材料。二是对不能及时提供监测材料的企业视情给予警告整改,对拒绝提供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验的企业取消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实施信息管理。建立全区扶贫龙头企业信息系统,各地要将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及时披露“黑名单”和查处信息,并在系统中标注更新信息。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6月3日

内容时间: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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