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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关于切实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9  编辑:陈亚丰

各盟市扶贫办、金融办:

为切实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更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稳定增收。现就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一)严把贷款户审核推荐关。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产品,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嘎查村、苏木乡镇、扶贫办共同把好贷款户审核推荐关,精准瞄准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创业就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严格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以户为单位,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严格执行基准利率,免担保、免抵押,以旗县为单位建立风险补偿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期贷款及时给予全程全额贴息。

(三)科学选准发展项目。扶贫小额信贷只能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其他经营创收性项目,不得用于建房、理财以及消费类支出,更不能将资金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嘎查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和金融机构客户经理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户家庭实际,帮助贷款户选准发展项目,确保贷款真正用到产业发展项目上。

(四)切实加强贷后管理。旗县扶贫和金融主管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以及苏木乡镇、嘎查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贷款户的生产经营、家庭生活、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五)坚持依法合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顶替、违规用款等问题。引导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发展增收产业,必须具备贷款条件,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参与,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机制

(一)制定风险防控处置预案。旗县政府要承担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县为主体”的属地责任。完善细化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管理办法,成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处置小组,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处置预案。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旗县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分别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台账,每月底及时更新相关项目管理信息。建立会商研判制度,根据贷款户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和风险研判。每笔贷款到期前30天,承贷金融机构要对贷款户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提前做出风险预判,并向扶贫部门反馈预判结果。

(三)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处置机制。

1、贷款户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按正常程序和工作频次进行贷后管理,提醒督促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扶贫小额信贷发生逾期的,旗县承贷金融机构要按政策规定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冲期,缓冲期具体期限由旗县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缓冲期内合作各方要积极督促贷款户还款。

3、对贫困户到期不能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逐户分析研判,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办理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和追加贷款等办法进行分类处置 。

(四)建立贷款清偿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对贷款户追偿无望、形成损失的贷款,按照新修订的《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由旗县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担清偿。

(五)完善贷款追偿机制。旗县政府配合承贷金融机构采取经济、行政以及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产生的不良贷款组织 清收,进行追偿,对已改变用途的贷款要提前催收还款,对恶意逃废债的贷款户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六)建立贷款熔断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可以高出其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超过设定标准或发生重大风险隐患,旗县政府可暂停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过清偿,实现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 再恢复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三、完善“户贷企用”监管机制

(一)全面摸清“户贷企用”情况。各盟市要对所属旗县开展“户贷企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户贷企用”贷款使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于2017年11月底之前已办理的“户贷企用”要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加强监管。对于2017年11月底以后新发生的,引导贫困户与企业合作的信贷资金按自愿原则分阶段有序退出。对于贫困户自愿参与的资产收益模式类贷款也要纳入摸底调查范围,逐户摸清底数,纳入监管范围,定期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绝不能放任自流,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妥善处置“户贷企用”存量贷款。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的,必须落实旗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偿债责任, 抓紧整改,限期收回。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与企业合作,对已出现风险和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要列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对未出现风险的用款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指导其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对市场前景好,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通过增加抵押担保及保险等措施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风险;不能提供相应资产抵押的企业,提前收回贷款;要进一步理清“户贷企用”权责关系,落实用款企业对贫困户连带保证责任。

(三)建立“户贷企用”项目库管理制度。凡参与 “户贷企用”的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管理,实行全程监控。

(四)建立“户贷企用”统计报告制度。旗县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对“户贷企用”项目进行月统计、季评估,按季将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和各有关金融机构。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旗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性,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各盟市、旗县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金融办等七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精神,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化解和处置风险。要积极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承贷金融机构清收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创造条件,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有效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旗县要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 广泛宣传扶贫小额信贷的宗旨、目标、用途,贷款申请和偿还程序、借款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贴息办法,风险防范措施和奖惩办法等,选树宣传诚信典型案例,引导贫困户和相关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严格按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盟市扶贫办要组织所属旗县将截止2018年9月底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余额、逾期贷款、“户贷企用”贷款等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处置办法和风险防控措施等连同附表1—3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扶贫办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张峰

联系电话:0471—4927988

电子邮箱:fpbxtbgs@163.com。 

附件:

附表1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余额情况统计表.docx

附表2扶贫小额信贷逾期贷款数据统计表.docx

附表3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贷款情况统计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内容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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