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农牧业局、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实现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与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扶贫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扶贫项目安排精准高效,提高扶贫资金项目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聚焦精准,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按照“五个一批”、“六个精准”要求,把乡村振兴战略同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促进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壮大集体经济;坚持群众参与,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通过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就业扶贫等引导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扶贫项目建设;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一律公开相关信息。
(三)管理机制。按照“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抓落实”工作体制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旗县”的原则,各类扶贫项目安排和审批权下放到旗县。根据各旗县年度项目安排计划,自治区负责扶贫项目的指导监督、绩效评价;盟市负责协调服务、监督检查;旗县负责项目储备、年度计划和方案制定,组织各有关部门、苏木乡镇、嘎查村具体实施,开展绩效自评,并承担扶贫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四)绩效目标。对扶贫项目全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通过精准扶贫绩效目标的实现,不断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绩效目标要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后续管理、群众满意度等。
(五)适用范围。本意见扶贫项目指中央、自治区及以下各级安排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央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农场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区及以下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及盟市、旗县财政扶贫资金。其它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涉农涉牧整合资金、行业帮扶资金。
二、项目储备
(一)项目编制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旗县应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嘎查村都可按项目类型编制脱贫攻坚项目。项目库可编制到户和村级、跨村跨乡实施的各类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与自治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相衔接,瞄准人脱贫、县摘帽目标任务,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编制各类项目,并把产业扶贫项目作为重点。
(二)项目编制类型。脱贫攻坚项目库主要包括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岗位、金融信贷、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村组道路、生产与机耕路、联户路交通设施建设,集中供水点、灌溉蓄水池、塘坝和灌溉渠道水利设施建设,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点和村内公共厕所等环境改善)及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包括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项目。
(三)项目编制内容。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带动减贫机制等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四)项目编报程序。本着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以旗县为单位,按照村申报、乡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编报。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广泛征求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嘎查村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旗县或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的扶贫项目,也按项目编制程序申报审定,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
(五)项目录入管理。项目库内项目统一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旗县当年实施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筛选。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也可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计划报备。旗县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提出当年项目计划,并于上年年底前逐级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主要包括项目类别、数量、资金投入、减贫目标等。资金投入要区分旗县、盟市、自治区和中央投入的资金规模。项目计划将作为自治区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二)编制实施方案。列入当年实施计划的项目嘎查村或项目单位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按照旗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所在苏木乡镇审核、旗县主管部门审定、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组织实施。苏木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嘎查村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旗县统一规划的跨苏木乡镇项目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或由项目建设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已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并重新备案。项目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建设完成。
(四)项目招标采购。旗县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组织苏木乡镇政府做好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项目实施尽快落地。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的到户自建直补项目不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项目评估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向苏木乡镇政府或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苏木乡镇政府或旗县项目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到户项目验收经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盟市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年验收项目的30%。
(六)项目后续管护。旗县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避免资产流失,确保贫困人口受益。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委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处置、资产委托经营、项目收益分配、精准帮扶等书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监管
(一)项目公告公示。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储备入库公告公示按《关于完善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按《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执行。
(二)项目质量保证。要按行业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工程类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拨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项目监督管理。建立扶贫项目五级监管机制,各级项目主管、审计等部门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和贫困群众参与监督。建立投诉平台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项目信息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启动后,旗县项目主管单位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农牧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扶贫部门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五)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进度监管、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公示、项目受益户名单、相关协议合同、验收报告、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产权界定移交、后续管理方案等。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扶贫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旗县主体责任和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扶贫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间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项目检查、督查、考核等工作,确保项目落实到位、组织实施到位、后续管理到位。
(二)强化工作统筹。各盟市、旗县要按照自治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完善项目建设规划,实现扶贫项目与脱贫规划有效衔接。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切块下达各类专项资金,充分赋予各旗县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的自主权,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严格绩效评价。各级扶贫、发改、民委、农牧业、林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强化对扶贫项目跟踪问效和绩效目标的评价,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下达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内容时间: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