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扶贫办:
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扶办字〔2018〕182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开展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估
(一)按照全面监测、重点抽查、留优汰劣的原则,实行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并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扶持发展扶贫龙头企业的重要依据。
(二)各盟市旗县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的信息变更、经营发展、带贫减贫、享受扶持等方面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自治区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
(三)按照“今后3年每个贫困旗县每年至少扶持1家带贫效果明显的扶贫龙头企业”目标任务,加大贫困地区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力度,落实扶贫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对连续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扶贫龙头企业在项目支持和示范认定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或认定。
二、动态管理
(一)按照旗县申请、盟市核实、自治区审定程序,对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龙头企业有序认定和退出。
(二)以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企业存在自然注销、经营发展不符合认定标准、有违规或违法经营记录、不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应取消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三)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扶办字〔2018〕182号)要求,开展第七批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同时填报附件1和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旗县扶贫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形成扶贫龙头企业监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包括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发展、扶持情况及减贫带贫成效、监测结果及意见,附本盟市扶贫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附件5),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自治区扶贫办。
(二)对退出的扶贫龙头企业,旗县将退出申请及检测材料行文报送盟市扶贫办。盟市扶贫办对旗县申请退出企业进行核实,并以正式文件行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行文要附退出企业的监测评估材料和监测报表(见附件4、附件5)。
(三)被监测企业或申报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扶贫办。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被监测企业不报送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已更名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材料和更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印章应与更名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四)各盟市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第七批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初审工作。自治区扶贫办抽查审定盟市监测企业,并在自治区扶贫开发网上公告认定和监测结果。
(五)各级从事认定和监测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予以严肃追责。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内容时间: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