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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8  编辑:陈亚丰

有关市、县(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助推搬迁贫困户的后续扶持和脱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县(市、区)承接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包括融资方式调整后2018年、2019年下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中央预算内、省级财政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和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即建档立卡人口人均约4.975万元专项资金部分,在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并经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坚持扶贫导向。结余资金使用要坚持扶贫宗旨,突出后扶功能,主要用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人口后续产业发展、满足就业需求的后续扶持项目,带动搬迁贫困户稳定脱贫。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快安置项目工程建设决算,对审计后的结余资金,县级要规范制定管理使用方案,统筹做好结余资金后续扶持项目的选择及批复、资金的计划与下达、投资收益的细化和分配等工作,确保结余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五条  保障群众利益。结余资金使用要围绕让搬迁贫困户“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的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或扶持后续帮扶项目,建立健全直接惠及搬迁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吸纳搬迁贫困户参与建设、参与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增强搬迁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结余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置点必要的水、电、路、气、网、环卫、污水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宣传等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项目。

(二)为帮助搬迁贫困户在安置点周边就业增收而建设或购置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含流转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产业或“微田园”“小菜园”等)、设施农业等实物化资产性投资项目。

(三)对搬迁贫困户就业创业进行奖补。具体实施项目、操作程序、奖补标准等由县级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扶贫政策奖补。

(四)选择搬迁贫困户参与度高、经济效益好的扶贫龙头产业项目或村组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入股。入股项目产生的收益用于搬迁贫困户就业、产业等后续扶持。

第七条  结余资金不得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贫困户。结余资金中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严格按要求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八条  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结余资金投入项目,由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列入《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的后续帮扶项目,应包括具体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及规模、市场前景及经济效益、绩效目标、使用结余资金情况、收益分配原则、搬迁群众受益情况等主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投资风险等,严控投资风险,杜绝急功近利盲目上项目。要注重选择产销对路、经营成熟、投资回报好的后续扶持项目,有效防范市场、经济等各类风险。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将属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后续扶持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实行项目公示。结余资金建设项目,要履行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特别是投资入股项目,要重点公示项目入股金额、项目收益及分配原则、期限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搬迁贫困户知情权。

第十一条  严格收益分配。对用结余资金投入后续扶持项目产生的收益,可用于安置点社区管理投入、安置点公共维修基金、购买公益性岗位、搬迁贫困户分红和奖励脱贫典型等方面。给搬迁贫困户的分红资金,要视搬迁群众家庭情况,动态调整受益对象,严格履行分配相关程序,不搞平均分配。要按照资产收益扶贫管理要求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在5年内主要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分红和后续发展,严禁“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第十二条  明确产权归属。用结余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权股份,归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及时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政府主导、精细管理、群众受益、保本运行”的管理原则,切实做好物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运行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档案。对结余资金投入后扶项目的立项、公示、建设、验收、收益分配方案、搬迁贫困户受益情况等重要环节,要由县级分层分类建立项目档案,强化项目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根据结余资金的具体构成,要继续按照国家规范的融资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原有管理模式,分类做好相应结余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县级扶贫、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规范结余资金使用管理,认真履行结余资金审批、拨付、使用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建立结余资金使用清单和台账,加强结余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结余资金不被截留挪用或闲置浪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出台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方案)的项目县按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内容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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