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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接触性服务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6  编辑:陈亚丰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接触性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降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消费市场恢复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振消费活力

  (一)加大政府消费券投放力度。鼓励各市(地)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发放消费抵用券,扩大旅游、住宿、餐饮和零售等接触性服务业领域消费规模。省级财政根据各地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实际投入情况,对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给予30%补助,对其他市(地)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加快推动旅游产业复苏。不断加大旅行社“引客入省”的旅游奖励力度,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简化申报手续,为旅游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本着能开尽开的原则,鼓励省内各类旅游景区、酒店民宿、健身娱乐场所有序恢复开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持续办好主题消费活动。组织百货商场和购物中心采取打折销售、豪礼赠送、积分返利等方式,加大“双11”“双12”促销力度,统筹做好餐饮领域和汽车、家电、家居等零售领域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开展线上消费活动。组织“中国主播龙江行”“名县优品”县域直播电商节等线上促消费活动,拓展我省农产品的线上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团省委、省农业农村厅〕

  (五)健全多样化销售模式。放宽“外摆经济”政策,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实际情况,在常态化疫情期间,允许餐饮、零售等接触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门前或政府指定区域开展外摆促销活动。深度挖掘“夜间经济”和“商圈经济”潜力,鼓励采取及时恢复夜市、延长公交运营时间等举措。〔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全要素保障措施

  (六)快速兑现既有政策。2022年11月30日前,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国务院和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流程讲解,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发挥省稳经济稳增长(经济运行)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对接触性服务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服务。〔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及时清偿拖欠费用。2022年11月30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应当将因疫情防控隔离产生的食宿、运输、物资采购等应付款全部清偿完毕。对新增采购项目,可提前预付费用,严禁拖欠。〔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强化用工就业支持。实施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行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筛选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对能够直接获得或核实政策凭证的,可将补贴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九)提供“点餐式”服务。深入开展重点企业领导包联和专班推进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求提供“一企一策”精准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推动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工作走深走实。〔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三、提升企业线上运行能力

  (十)开展电商培训指导。联合电商平台,为接触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店铺运营、线上直播培训,帮助企业在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产品,提升其线上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人社厅、团省委〕

  (十一)推动企业“数字化”赋能。支持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社区电商等新模式新业态,引导接触性服务业企业向集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信用支付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十二)巩固融资让利成果。落实好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接触性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引导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行,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十三)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不得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接触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引导金融机构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精准实施疫情防控

  (十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各地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及时科学研判,有序调整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效恢复和保持市场经营秩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动态调整“四类药”管控办法。制定下发《黑龙江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实名登记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药品指导目录》,对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实名登记销售要求进行差异化管控。常态化期间无需实名登记销售指导目录中药品;出现本土疫情后,指导零售药店立即启动实名登记销售指导目录中药品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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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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