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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8  编辑:陈亚丰

各市(地)、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要求,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疾人等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在原有保障标准基础上可按月加发保障金。(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各市、县)

   2.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各地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将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先行予以临时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县)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范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扶贫办,各市、县)

   4.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病亡或患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返岗复工,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予以临时救助,短期(原则不低于3个月)无法改变生活现状的可纳入C类低保管理;已外出务工或返岗复工但仍提出救助申请的,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保标准等因素适当扣减在家隔离期间生活支出和就业支出成本。(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各市、县)

   5.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下岗失业、优抚对象、困难大学生等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提高补贴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加发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责任部门: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

   二、着力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服务工作

   6.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服务。(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7.做好居家隔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78号)要求,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等人员,要及时采取住院治疗、安排专人护理、送餐服务、配送生活用品、走访探视等多种方式及时提供帮助。当地政府要落实帮扶责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人士奉献服务等形式,及时提供照料服务。(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残联等,各市、县)

   三、切实落实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帮扶措施

   8.严格落实外来陷入困境人员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城管部门、疾控机构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在巡查、排查时,发现暂时滞留、流浪乞讨、居无定所、务工不着、寻亲不遇等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无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切实加强防控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责任部门: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9.切实加强临时安置点设置和统一管理。认真落实我省外来陷入困境人员防控的要求,由各地设置的临时安置点或庇护场所,对外来的靠打短工零工、拾荒、流浪乞讨等困难人员进行统一救助,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安置、送返或亲属接回等方式进行分类救助,及时提供住宿、饮食、衣物等帮扶。临时安置点可采取租用宾馆、旅店等方式解决,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要解决临时安置点有关经费问题。(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0.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不见面”服务,大力推行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低风险地区需要入户调查的,在确保防控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求助流程、微信公众号、经办人和监督电话,将“预约服务”“不见面服务”“代办服务”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畅通,救助措施高效、快捷。(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县)

   11.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效能。各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求助诉求要即时办理、应救即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其他救助事项要即时分办或转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报送情况,坚决避免受而不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责任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医保局等,各市、县)

   12.暂停疫情期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退出工作。为增强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抵御疫情影响能力,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和特困供养复查工作,不得停发或取消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待遇,疫情期间所得救助资金不列入追缴范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县)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3.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组织,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落实资金保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切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调研暗访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好。(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

   14.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肃纪律,依规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中的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加强资金监管,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主观与客观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稳慎执纪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责任部门:各级纪委监委)

   15.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各市、县)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7日


内容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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