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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3  编辑:陈亚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提升救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局面,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省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府部门间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二)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确保网底不破。

    (三)信息共享。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精准救助。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三、工作任务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9+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通过“9+1”体系框架兜底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重点救助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和农村困境儿童群体,确保各项附加优惠政策的落实,体现救助资源分配的二次公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快推进省低保标准和省级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全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物价监管部门配合)

    (二)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推进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117号)精神,各地、各部门要实化细化具体保障措施,尽快制定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进一步提升全省特困供养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着力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确保2020年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预案组织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加快多灾易灾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丰富应急救助急需、易长期储存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满足应急救助需要。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搞好灾情核查和灾民救助需求调查,根据需要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切实有效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住建部门配合)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低收入家庭重点对象、因病致贫家庭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研究制定面向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大病救治政策,简化救助流程,切实落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和《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2017—2018年重点对我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7大类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切实提高救助水平,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机制,推进“一站式”信息交换和费用即时结算,实现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政策的落实。(民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分头负责)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予以资助,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教育部门牵头,民政、扶贫、财政部门配合)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住建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了解掌握就业救助对象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人社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负责)

    (九)完善取暖救助。做好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根据煤炭等取暖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合理调整制定取暖补贴标准,满足困难群众冬季取暖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冬季温暖越冬。(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慈善组织要针对脱贫攻坚建立扶贫专项救助基金,采取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安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日捐”等多种形式,积极筹集资金开展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民政部门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等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任务在基层有机构承接、有专人办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领导机构负责按照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体系任务分工,定期督办本级和下级社会救助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各任务分工单位联合组织对市、县重点任务督办检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由省民政厅负责建立救助体系工作简报,定期交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推动各部门救助工作协同开展。

    (四)加强信息核对。省级核对系统在与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2017年要实现与住建、教育、卫生计生、金融证券、土地、税务、农业、扶贫、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各地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与省级核对平台的有效对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认定的精准性。

    (五)提升服务效能。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并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内容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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