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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 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25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4日

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资产清查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根据扶贫资金流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政府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确权登记

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权登记。

第七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四章管护运营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所有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考评。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条对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规范协议签订、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运营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委托专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

第十一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所有权人落实管护经费,其中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

第十三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六条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业、供销、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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