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来到减贫研究数据库!

  • 全部
  • 图书
  • 报告
  • 图表
  • 资讯
高级检索
热词推荐:

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贵州
关于印发《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7  编辑:陈亚丰

贵州省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结对协作县(市、区、特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乡村振兴局(协作办、经协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结对协作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协作办、经协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东西部协作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提高协作资金使用绩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东西部协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粤黔协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1年8月6日

附件

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提高协作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新时期粤黔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东西部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是指广东省各级财政安排对口帮扶贵州省开展协作工作的财政资金。东西部协作中的社会捐赠资金,除捐赠方有指定用途外,参照贵州省现有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贵州省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对东西部协作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负责。

第二条?协作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东西部协作工作要点,精选项目,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示范村倾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协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协作资金参与的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协作资金主要用于贵州省受帮扶的地区,贵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协作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五条?协作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对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助医助学、助残等方面予以扶持。

2.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和就业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予以适当补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教育、医疗配套设施建设和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整治水平,发展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后续扶持。

3.用于扶持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稳定就业。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用于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宣传推广、科技研发、标准制定、品牌打造、平台建设、业务培训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用于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帮扶地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发展,帮助打造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东西部协作产业园区。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以及垃圾清运、污粪治理、污水处理、农村消防、公共照明路灯等小型公益性设施。

4.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及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乡村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人才(农民)培训、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等。

5.用于扶持实施乡村振兴建设行动。支持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村庄整治水平和村容村貌,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改造,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党建。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事项

1.支持结对市域内统筹建设的乡村振兴示范点和产业协作示范基地建设,以及消费帮扶活动、乡村振兴和协作干部人才培训、脱贫村致富带头人培训。

2.支持协作规划、协议、纪要和联席会议等确定的项目。

3.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4.支持开展协作宣传、报道、人才交流等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到市、到县协作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如到市(州)协作资金再次分配到县,则市、县计提项目管理费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笔协作资金的1%,其余不足部分分别由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标识及公示公告制作、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土地流转费、征地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

(九)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十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二)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九条?协作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制度。市(州)统筹建立协作资金项目库,县(市、区、特区)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并报省级备案。协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50万元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各县(市、区、特区)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5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一条?协作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要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协作资金项目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协作资金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具体参照《贵州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绩〔2020〕5号)执行。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协作资金由市(州)级统筹使用。市(州)按照广东省与贵州省签订的《东西部协作协议》确定的协作资金每县平均基数的80%直接切块下达到结对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结对县”),20%由各结对市(州)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兼顾平衡发展,通过项目申报合理安排,项目和资金安排报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备案。

第十四条?广东省各帮扶市及结对县在帮扶基数外另行安排的财政资金,由结对双方商定使用,报粤黔两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分别抄送两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广东省6个帮扶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协作资金筹集方案落实协作资金的筹集,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协作资金划拨给结对帮扶市(州)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协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广东省结对帮扶城市将资金拨付到市(州)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账户,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逐级划拨到县(市、区、特区)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市(州)在收到广东省协作资金拨付文件30日内,市(州)东西协作主管部门商同级广东工作组,并按照协作资金分配原则,以项目为载体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协作资金。

第十八条?县(市、区、特区)收到协作资金文件后,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广东工作组,根据申报的项目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或资金安排方案。

(一)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收到协作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落实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金额和绩效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立项审批,并及时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东西协作主管部门汇总市、县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

(二)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快协作资金使用进度,定期向东西协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商同级东西协作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广东工作组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州)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复资金使用计划、拨款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结转结余的协作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协作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协作资金专款专用,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三条?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资金使用县(市、区、特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协作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将相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信息录入“乡村振兴云”系统,省级东西协作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协作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通报,同时报贵州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

第二十四条?协作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季报送制度。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截至本季度末协作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建设进展,以及存在困难和问题、对策与建议等书面报送市(州)东西协作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送至贵州省乡村振兴部门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

第二十五条?协作资金管理使用纳入省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东西部协作成效年度考核内容。每年2月前后,贵州省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上一年的协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抄报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厅。协作资金监督管理应纳入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协作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

第二十六条?贵州省各级财政、审计及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贵州省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协作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动态监测、绩效管理和年度绩效评价,配合协作、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贵州省各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协作资金专项检查,纠正及处理违规行为,强化对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协作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协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内容时间:2021-08-06

相关资源

下载排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公告|帮助中心|咨询建议|加入我们